绿地控股未如实完整披露诉讼 张玉良等高管收警示函

2025-04-22 10:59:01 中国经济网 
新闻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绿地控股昨日晚间披露公告,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张玉良、张蕴、王晓东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4.1条第一款第一项、7.4.2条第一款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绿地控股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 绿地控股(600606.SH)昨日晚间披露公告,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张玉良、张蕴、王晓东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79号)。

公告显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事项累计金额已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公司未及时披露,在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中亦未如实完整披露相关诉讼事项。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7.4.1条第一款第一项、7.4.2条第一款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绿地控股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绿地控股应在收到监督管理措施后三十日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张玉良作为绿地控股时任董事长,对绿地控股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张玉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张蕴作为绿地控股时任董事、执行总裁,对绿地控股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张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王晓东作为绿地控股时任董事会秘书,对绿地控股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王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责任编辑:董萍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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