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1月21日,香港证监会公告,在原讼法庭取得针对奇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奇峰)三名前董事及高级行政人员的命令,要求三人就策划或参与欺诈计划以诈骗公司,向奇峰支付合共5.95亿港元作为赔偿。
法庭亦对杨作出为期15年的取消资格令,对武及陈则为期12年。除上述三人外,奇峰十名前董事亦于较早前被取消董事资格,为期两年半至十年不等。
香港证监会针对杨提出的诉讼,主要围绕导致奇峰蒙受重大损失的企业收购。法庭裁定,杨以幕后董事身分行事,并隐瞒其于奇峰在2009年一项收购项目中的个人权益,涉事的目标公司声称持有森林资产,但事实上该等森林资产并不存在(2009年收购项目)。结果,因杨以欺诈手段促使交易的进行,令奇峰蒙受了3.47亿港元的损失。
法庭亦裁定,杨是另一宗于2014年进行的欺诈收购(2014年收购项目)的主谋,奇峰在该项目中收购了一家据称拥有一项价值被严重高估的工程技术公司。有关收购导致奇峰被挪用资金2.48亿港元。
法庭进一步裁定,武在2014年收购项目中扮演积极角色,而陈亦有参与其中,二人因此违反了他们对奇峰的受信责任。
因此,法庭责令杨就2009年收购项目向奇峰赔偿3.47亿港元,并命令杨、武及陈就2014年收购项目共同及各自向奇峰赔偿2.48亿港元。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戴霖先生(Mr Michael Duignan)表示:“法庭的裁决向公众传递清晰明确的讯息,为保障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个人问责不应仅限于公司董事,亦须延伸至高级公司人员。因此,无论是董事还是高级公司人员,凡身居要职者,都应充分明白其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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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强 01-15 17:03

王治强 01-13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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