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一员工收警示函 私下向未签约客户发投资建议

2026-04-28 14:40:01 中国经济网 
新闻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8日讯黑龙江证监局24日发布关于对张敖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张敖楠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丽江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公司未授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权限的情况下,私下通过微信群向未与公司签订投资顾问协议的客户发送投资建议的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8日讯 黑龙江证监局24日发布关于对张敖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张敖楠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丽江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公司未授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权限的情况下,私下通过微信群向未与公司签订投资顾问协议的客户发送投资建议的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张敖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张敖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敖楠:

经查,你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丽江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公司未授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权限的情况下,私下通过微信群向未与公司签订投资顾问协议的客户发送投资建议的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6年4月16日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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