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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0日 东旭光电股票收盘报5.59元 涨幅0.54%

2018-08-10 15:02:00 和讯 

和讯股票最新消息2018年8月10日,上证指数收于2795.31,涨幅0.03%;深证成指收于8813.49,涨幅0.70%;创业板指数收于1511.71,涨幅0.94%。截止15:00收盘,东旭光电股票收于5.59,涨幅0.54%,总市值322.61亿,流通值230.53亿,成交量3951.44万手,成交金额22158.57万元,换手率0.97%。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 东旭光电主力资金流入1304.82万元,主力资金占比5.89%。其中超大单净流入1616.63万元,大单净流入-311.82万元,中单净流入670.08万元,小单净流入414.49万元。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和讯财经APP。


附公司最新公告:《东旭光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56号)的回复说明》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 156 号)的回复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贵部近日下发的《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
[2018]第 156 号)已收悉。针对关注函中的问题,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旭光电”、“公司”)立即按要求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请结合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签订的原因、背景、有效期限和解除条件等因
素,说明上述一致行动关系是否真实、是否具有稳定性,《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存在
其他补充协议或附加条款,东旭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是否存在委托表决权或其
他可能影响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及对你公司控制
权的影响。
    说明:我司于2018年7月25日收到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
下发的《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通知函》,通知我公司东旭集
团于2018年7月24日与阳海辉、王俊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的背景即是为了履行前期做出的增持承诺,阳海辉、王俊在与东旭集团签署《一致
行动协议》后,作为东旭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将与东旭集团共同履行增持承诺,并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此,
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限至《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协议》之日且不短于上述法定期限
(6个月)。
    上述一致行动关系是真实的,具有稳定性。《一致行动协议》不存在其他补充
协议或附加条款,不存在委托表决权或其他可能影响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情形。
      2.请说明东旭集团与阳海辉、王俊共同履行增持承诺是否涉及《承诺公告》
所披露承诺的履行主体变更,是否应当履行变更承诺的审议程序,是否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
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请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说明: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后,向东旭集团进行了询证,东旭
集团回函表示,因其对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理解的偏差,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1-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
适用范围理解为“只限于再融资作出的承诺”,认为其与一致行动人共同进行增持,
不属于所披露的承诺履行主体变更。
    收到公司《关于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增持承诺的询证函》后,东旭集团经研
究决定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将其于 2018 年 2
月 2 日作出的增持承诺补充修订为:“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
人计划自 2018 年 2 月 2 日起 6 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增持公司 A 股股份,增持资金不低于 5 亿元,不超过 15 亿元;增持比例不低于
当前公司总股份的 1%,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份的 3%。”同时东旭集团向公司提出以
特别提案形式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修订增持承诺的议案》提交东旭光电 2018 年第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截至本报告日,公司已经召开了东旭光电八届四十五
次董事会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将该议案提交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召开
的公司股东大会。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承诺公告》所披露承诺已发生履行主体变更,需按照《监管指
引第 4 号》的规定提交东旭光电股东大会审议,并且由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
意见,本次承诺变更未能按《监管指引第 4 号》相关规定在承诺到期前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目前,东旭光电已经将承诺变更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发表意见,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3.请说明截至 2018 年 7 月

(责任编辑: HX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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