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划转到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在信用证券账户中进行普通买卖的证券,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担保证券必须在证券公司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超出该范围的普通证券交易委托将被拒绝。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担保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
是指可以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标的证券必须在证券公司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超出该范围的融资融券委托将被拒绝。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标的证券范围。
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时,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是指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客户以现金作为保证金时,可以全额计入保证金金额)。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一般由交易所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不高于交易所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规定不同的折算率。
例如:如果某客户信用账户内有100万元现金和100万元市值的证券A,假设证券A的折算率为70%。那么,该客户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金额为170万元(100万元现金×100%+100万元市值×70%)。
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目前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基础上,可自行确定相关的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例如:某客户信用账户中有100万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80%的证券B,则该客户理论上可融资买入125万元市值(100万元保证金÷80%)的证券B。
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例如:某客户信用账户中有100万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80%的证券C,则该客户理论上可融券卖出125万元市值(100万元保证金÷80%)的证券C。
目前,公司执行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1+0.5—标的证券折算率;
则理论上,可融资(融券)金额=保证金/(1+0.5—标的证券折算率)
例如:客户信用账户内有保证金100万元,如计划买入股票A(折算率60%)、股票B(折算率70%)、股票C(折算率80%)、股票D(折算率90%),获得的“可融资金额”分别为多少?
股票A可融资金额=100万元÷(1+0.5—60%)=111.1万元
股票B可融资金额=100万元÷(1+0.5—70%)=125万元
股票C可融资金额=100万元÷(1+0.5—80%)=142.9万元
股票D可融资金额=100万元÷(1+0.5—90%)=166.7万元
由以上实例可见,买入折算率高的股票要比买入折算率低的股票,获得的“可融资金额”会更多。 融券同理,卖出折算率高的股票要比卖出折算率低的股票,获得的“可融券金额”会更多。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其中,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例如:客户自有现金30万元元,开始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融资买入股票A,数量2万股,价格10元,股票A折算率70%;融券卖出股票B,数量1万股,价格20元,股票B折算率80%。如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1+0.5—证券折算率,
则股票A融资保证金比例为(1+0.5—70%)=0.8,股票B融券保证金比例为(1+0.5—80%)=0.7(利息及费用不计)
则此时保证金可用余额= 30万+20万—20万—2万×10×0.8—1万×20×0.7=0
(现金)+(融券卖出所得现金)-(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
30万+20万+(1万×20—1万×25)×1—20万—2万×10×0.8—1万×25×0.7= -8.5万(负)
(现金)+(融券卖出所得现金)+(融券浮亏)-(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
30万+20万+(2万×15—2万×10)×0.7—20万—2万×10×0.8—1万×20×0.7=7万(正)
(现金)+(融券卖出所得现金)+(融资浮盈)-(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
如此时继续买入股票A,获得的可融资金额为7万÷0.8=8.75万元
如此时继续卖出股票B,获得的可融券金额为7万÷0.7=10万元
由以上实例可见,保证金可用余额的多少,将决定可以继续使用多少的信用额度;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零或负时,无信用额度可以被使用。
国泰君安、国信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
第二批试点券商:申银万国、东方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证券、银河证券
(1)以卖出证券所得款偿还(卖券还款);
(2)以现金偿还(直接还款)。
(1)以相同的证券偿还(直接还券);
(2)以买进相同的证券偿还(买券还券)。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出现终止交易、暂停交易、长期停牌或无法成交等情形时,按合同规定以现金方式偿还所融证券。
(与普通证券账户的处理方式相同)
(1)送股或转增股时,根据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比例,在除权日后,相应增加信用证券账户内股票的数量;现金分红时,根据现金分红的比例,在除息日后,相应增加信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数额。
例:客户信用账户内有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0000股,分配方案为“10股送2股转增8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税后)”,除权除息日后,则处理如下:
“中国人寿”股票数量合计为:10000+10000×(0.2+0.8)=20000股;
资金数额增加:10000×0.5元=5000元;
(2)当进行配股、增发、配售新股、配发权证、发行可转换债券时,除权日后,相应增加信用证券账户内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客户可以在有效期内行使优先认购权。
例:客户信用账户内有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0000股,分配方案为“10股配3股,配股价每股15元”,则处理如下:
信用账户在除权日后,会增加“中国人寿A1配”的优先配股权;
“中国人寿A1配”(代码701628)的数量为:10000×0.3=3000股;
即在配股有效期内以15元的价格购买3000股“中国人寿A1配”的优先权利。
两种处理方式:
(1)提前了结融券合约,在权益登记日之前归还融券股票(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
(2)未提前了结合约。因融券卖出的股票有权益发生,客户要对融出证券的证券公司进行相应的补偿,原则上优先采取“现金补偿”的方式(‘股票红利’采取‘股票补偿’的方式)。
红利到帐日,客户要以现金方式补偿现金红利(融券卖出股票实际应得),证券公司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0000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分配方案“10股派现金红利5元(税后)”,现金红利到帐日为1月8日;假定当前证券公司融资利率为10%,信用资金账户剩余现金2000元,则补偿如下:
红利到帐日1月8日,证券公司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扣除剩余现金2000元,不足部分为3000元(10000×0.5元—2000元);
3000元的欠款将按10%的年利率每日在信用资金账户内计息;
每日计息额为3000×10%÷360=0.83元,直至归还欠款和应计利息.
除权除息日后,客户对证券公司实际融券数量增加(增加值为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红股),即需要偿还的股票数量增加;采取的是“股票补偿”的方式。
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0000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分配方案“10股送2股转增8股”,除权除息日为1月8日,则补偿如下:
除权除息日1月8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中国人寿”融券负债由10000股变为20000股【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红股为10000×(0.2+0.8)=10000股)】,即融券到期前,需要归还的“中国人寿”融券由10000股变为20000股。
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高于发行认购价格时,补偿金额按照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与发行认购价格之差乘以应配售的证券数量计算,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即:
补偿金额=(新股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应配售证券数量
“增发新股”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0000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增发新股方案“拟向社会公开增发10亿股(不超过10亿股),增发价格25元,向老股东优先配售,配售的比例为1:0.5”;增发新股上市日期为1月8日,增发新股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为27元,则补偿如下:
证券公司在增发新股上市日1月8日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除补偿金额;
应配售证券数量=10000×0.5=5000股;
补偿金额=(27—25)×5000=10000元;
(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权证后,老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可参照‘增发新股’例)
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按照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乘以应配售权证数量计算,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即:
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应派发权证数量
例:客户融券卖出某A公司股票10000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方案“A公司拟向流通股东派发认股权证,原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2份认股权证”,权证上市日期为1月8日,当日成交均价2.8元,则补偿如下:
证券公司在权证上市日1月8日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除补偿金额;
应派发权证数量=10000×0.2=2000股;
补偿金额=2.8×2000=5600元;
7、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股票配股,原股东有配股权,应如何补偿?
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配股除权日,证券公司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配股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是:
基准价格+配股比例×配股价
配股补偿金额= 融券数量×(基准价格— )
1+配股比例
其中:基准价格是指配股权益登记日的收盘价格。
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0000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配股方案“拟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每10股配3股,配股价每股15元”;配股股权登记日为1月8日,当日股票收盘价为27元,配股除权日为1月9日,则补偿如下:
证券公司在配股除权日1月9日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除配股补偿金额;
配股补偿金额=10000×【27—(27+0.3×15)÷(1+0.3)】=27692.31元;
(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6)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7)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