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档案|飞乐音响信披违法收5份行政处罚:虚增1.9亿利润被罚60万 董事长黄金刚等四高管被罚80万

2019-11-06 11:24:02 和讯网  西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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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 上海证监局针对上海飞乐音响(600651,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及公司高管连续发布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飞乐音响参与“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但两个项目确认收入时未满足“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从而导致飞乐音响2017年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飞乐音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针对时任公司董事长黄金刚、总经理庄申安、总会计师李虹、董事会秘书赵开兰分别给与警告,并处于2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罚款,共计140万元罚款。

A档案|飞乐音响信披违法收5份行政处罚:虚增1.9亿利润被罚60万 董事长黄金刚等四高管被罚80万

  两工程项目未通过财政部PPP项目库审核 无法融资直接放弃

  如果能够按时将50亿大单项目顺利开工并完工,对于飞乐音响来说,可谓是好事一件,但是项目签约后,在通过财政部PPP项目库审核时却被否,飞乐音响想尽办法与金融机构沟通也没有活动项目贷款支持,最终导致飞乐音响退出项目建设。

  2017年上半年,飞乐音响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沿河县政府)就“智慧沿河”建设项目开展合作。飞乐音响称因沿河县政府的要求,2017年5月,飞乐音响下属子公司四川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亚明)与施工方签署施工框架协议,提前进场施工。

  2017年6月22日,沿河县政府召开会议并形成《关于议定“智慧沿河”合作内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就与飞乐音响合作事项初步达成一致协议。

  之后,沿河县政府与飞乐音响签署了总投资规模约为20亿元的《“智慧沿河”建设合作框架协议》。

  2017年底,因“智慧沿河”项目未进入财政部PPP项目库等原因,飞乐音响放弃上述项目,此前的施工由沿河县政府直接与施工方结算。

   2017年下半年,飞乐音响与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台江县政府)就“智慧台江”项目进行了初步接触,飞乐音响称在台江县政府的要求下,7月29日,飞乐音响下属子公司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亚明)、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协议。此后,施工方开始进场施工。

  2017年9月,飞乐音响与台江县政府签订总投资规模约为30亿元的《关于建设“智慧台江”的合作框架协议》。

  2017年12月,“智慧台江”项目未通过财政部PPP项目库审核,飞乐音响与多家金融机构沟通均无法对该项目进行贷款支持,飞乐音响退出项目建设。

  两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业绩报表虚增利润

   在“智慧沿河”项目中,2017年6月27日,四川亚明依据《“智慧沿河”建设合作框架协议》、工程进度报审表等资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18,018万元、营业成本14,234万元,毛利3,784万元。2017年8月28日,四川亚明确认营业收入13,514万元、营业成本10,676万元,毛利2,838万元。

  在“智慧台江”项目中,2017年9月27日,山东亚明依据《关于建设“智慧台江”的合作框架协议》、已完成工作量审批表、工程进度报表等资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40,540万元、营业成本32,027万元,毛利8,513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在确认“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的收入和成本时,飞乐音响与沿河县政府、台江县政府仅签署了框架协议即意向协议,并未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另行签订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建设合同,也未设立项目实施公司(SPV)、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其中“智慧沿河”项目未获得财政部PPP项目入库核准。“智慧沿河”“智慧台江”两个项目确认收入时未满足“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

  “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飞乐音响2017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0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84万元;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72,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5,135万元;导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

  飞乐音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

  上海证监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飞乐音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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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对于时任飞乐音响董事长黄金刚、总经理庄申安、总会计师李虹、董事会秘书赵开兰分别给与警告,并处于2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罚款,共计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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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刚 HF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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