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挪用信托资金拒不整改 宏达股份被实施监管强制措施

2020-12-24 09:47:02 中国经营网 

本报记者 李哲 北京报道

12月22日晚间,四川宏达股份(600331,股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股份”,600331.SH)公告披露,其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银保监局”)《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川银保监强字[2020]5号)。因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存在信托项目资金被宏达股份及其关联方挪用的情形,而被要求限期整改。但四川信托和宏达股份拒不整改,不配合四川银保监局开展风险处置,因此,宏达股份被限制参与四川信托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了解到,宏达股份持有四川信托22.1605%的股权,是四川信托第三大股东。与宏达股份一并被下发《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的还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濠吉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汇源集团有限公司,这些公司均为四川信托股东。其中,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与宏达股份实控人同为刘沧龙

天眼查信息显示,宏达股份背后的大股东为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后者股东结构中,刘沧龙持股42%,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0%。

12月23日,对于上述“违规拒不整改”事宜,宏达股份人士向记者表示,公司内部正在了解此事,并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投资收益下滑

四川信托官网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注册资本35亿元,管理信托资产规模逾3000亿元。

作为四川信托的股东之一,宏达股份是一家集冶金、化工行业于一体的上市公司。宏达股份官网信息显示,其创建于1979年,1994年改制为股份制企业,2001年在上交所上市。目前,该公司以有色金属冶炼、磷化工为主业,产品涵盖氯碱、化肥、金属材料、稀有金属等。

从近期的业绩情况看,宏达股份表现并不乐观。2020年前三季度宏达股份实现营收16.22亿元,同比下滑12.25%,扣非净利润亏损3.15亿元,同比下滑634.63%。

该公司人士向记者表示,“公司在2019年的经营状况还不错,今年上半年受到疫情影响,三季度亏损主要是因为参股公司四川信托亏损导致的投资收益下滑。”

记者了解到,由于受国内外宏观经济下行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四川信托利润大幅下降,导致宏达股份投资收益亏损2.59亿元,同比下滑320.19%。

宏达股份2020年中期报告披露的信息显示,四川信托2020年上半年总资产192.6亿元,营业收入10.4亿元,同比下滑21.8%,净利润亏损9223.6万元,同比下滑123.4%。

事实上,2020年4月底,由于TOT信托产品停发,四川信托出现流动性问题,致使其部分融资企业到期不能按时归还信托资金,导致部分信托产品未能按期分配。

根据最新一期TOT项目清收处置工作进展通报,截至2020年10月20日,已收回股票、股权、房产等资产对应的项目规模23.37亿元,四川信托TOT项目账户资金余额10.7亿元,较9月1日通报新增现金回款1.7亿元。

为了缓解现金流困境,四川信托拟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15亿元。然而,在此次增资过程中,宏达股份放弃对四川信托增资。预计增资完成后,宏达股份持股比例将由22.1605%降至15.5124%。

此外,由于受到金鼎锌业合同纠纷诉讼事项影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冻结了宏达股份持有的四川信托22.1605%的股权。

宏达股份人士告诉记者,“今年11月,公司持有的12.1605%股权冻结,但仍有10%股权处于冻结状态。”

记者了解到,目前,宏达股份尚需向金鼎锌业返还利润本金约8亿元,归还后剩余四川信托10%股权方能解冻

涉嫌挪用信托资金

四川银保监局官网信息显示,监管部门发现,四川信托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背离受托人职责定位,将部分固有贷款或信托资金违规用于相关股东及其关联方。在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后,相关股东拒不归还违规占用的资金,严重危及该公司稳健运行,损害信托产品投资者和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

对于上述情况,宏达股份内部人士向记者表示,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目前公司正在内部了解此事。

根据四川银保监局方面的信息,近年来,四川信托治理失效,内控机制形同虚设,管理层漠视监管法规,以隐蔽方式大量开展违规业务,风险不断累积,经营陷入困境,严重损害信托产品投资者和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目前公司已不能正常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记者了解到,为控制事态发展,监管部门在依法限制四川信托部分股东的股东权利的同时联合地方政府派出工作组,加强对四川信托的管控。四川银保监局在公告中提到,此举一方面督促其尽快改组董事会,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加快风险资产处置;另一方面协调公安司法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资金加快清收。从而更好地保护信托当事人和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编辑:吴可仲 校对:彭玉凤)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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