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荐股,被罚1.6万!年内多起无资质投顾被罚

2024-10-15 11:51:54 券商中国 微信号
新闻摘要
近日,青岛证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李某欣因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行为,最终退缴违法所得并罚款。特别的是,这位当事人并非在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工作,而是入职了一家通过运营新媒体账号,违规有偿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无资质公司。该公司注册成立后,通过运营相关微博、微信账号发布证券投资分析内容,向客户提供个股具体买入卖出时点建议等形式,提供有偿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辛苦一整年,到手1.69万元,全部退缴还被罚了款!

近日,青岛证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李某欣因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行为,最终退缴违法所得并罚款。特别的是,这位当事人并非在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工作,而是入职了一家通过运营新媒体账号,违规有偿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无资质公司。

违法荐股被罚1.6万元

经青岛证监局查明,2020年7月,青岛CY有限公司(简称“CY公司”)注册成立,仲某超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该公司注册成立后,通过运营相关微博、微信账号发布证券投资分析内容,向客户提供个股具体买入卖出时点建议等形式,提供有偿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且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此背景下,2021年4月,李某欣与CY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李某欣作为员工入职该公司,工作内容为“新媒体运营及维护,以及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入职后,按照仲某超的指示,李某欣负责运营管理相关微博账号,发布和股市有关的文章吸引客户,通过微博私信和微信等方式与客户联系,向客户推荐股票并收取费用。

在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一年多的时间里,李某欣相关违法所得共计16873.9元。仲某超已另案处理;李某欣未登记为证券从业人员,已退缴违法所得。????

青岛证监局指出,李某欣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述“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青岛证监局决定:对李某欣处以1.6万元罚款。

监管严查无资质投顾

在各地证监部门的实际执法过程中,类似的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行为的情况并不罕见,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年内已有数十家投顾机构及券商营业部被罚,其中无证展业是主要处罚事由之一。

例如,今年6月,广东证监局再度责令东高(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停新增客户6个月,原因是该公司不仅在被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措施期间,存在新增客户行为,还存在业务推广及投顾服务过程中暗示收益、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缺乏合理依据等情况,以及通过未在中证协登记注册为“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而就在去年11月,广东证监局就已经在罚单中点明,该公司存在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情况,且人员管理与业务规模不匹配,大量直接从事营销、客服等工作的员工未在中证协注册登记,甚至部分为劳务派遣人员或实习生。

无证从业不仅是第三方平台的违规重灾区,部分证券分支机构对此也不够重视。今年7月,福建证监局公告称,发现国融证券福州东街证券营业部组织证券投资顾问人员,与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合作开展网络直播投顾业务,个别投资顾问与第三方公司按投顾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收益分成。

此外,该营业部还存在个别员工存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资格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个别投资顾问安排他人顶替通过网络开展投顾业务,未按规定保存投顾业务资料等问题,最终领到一张监管警示函。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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