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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长峰(600855,股吧)子公司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尉钟贪污案日前终于迎来终审判决。
裁决书显示,尉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羁押,同年2月6日被逮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尉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6)京0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尉钟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7)京刑终193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尉钟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新审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京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尉钟仍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判决如下:尉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此次裁判也还原了尉钟的犯罪事实:
一、尉钟于2007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科威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将科威公司公款1880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为其本人及亲属、情人等购买房产、车辆、支付车辆保险、维修费用、信用卡消费等事项:
1、于2007年6月至7月间,利用担任科威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将科威公司公款75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为雷某购买房产。
2、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间,利用担任科威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将科威公司公款725.08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为其个人购买房产。
3、于2009年4月至2012年5月间,利用担任科威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使用其实际控制的智华中泰公司与中陆航星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组织相关人员利用科威公司原材料、技术平台进行项目研发,将本应属于科威公司的公款35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4、于2009年5月至11月间,利用担任科威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将科威公司公款40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为其子尉某购买房产。
5、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间,利用担任科威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科威公司公款15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为雷某购买房产。
6、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间,利用担任科威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将科威公司公款12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为其妻子赵某购买车辆;于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间,利用担任科威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科威公司公款6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为赵某支付车辆保险、维修等费用。
7、于2010年8月至2014年12月间,利用担任科威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科威公司公款53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偿还其信用卡个人消费。
二、尉钟于2007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科威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科威公司公款770万余元转出,用于为其实际控制的颐明蔚公司进行股东分红、增加注册资本等经营行为或者为其本人、亲友购买房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上述款项尚有150万余元未归还:
1、于2011年4月6日至7月27日,利用担任科威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使用科威公司公款5万元为其个人购买房产。
2、于2013年10月23日至今,利用担任科威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科威公司公款20万元借给其亲属马某购买房产,并以公款支付汇款手续费50元。
3、于2014年1月,利用担任科威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指使时任颐明蔚公司财务总监但仍管理科威公司“小金库”的黎某(已判刑),将科威公司公款245.78万元转入尉钟实际控制的颐明蔚公司进行股东分红和增加注册资本。
4、于2014年9月,利用担任科威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科威公司公款500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颐明蔚公司进行经营活动。
北京高院认为,尉钟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亦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尉钟虽对其主体身份存在辩解,但仍如实供述贪污罪的部分事实及挪用公款罪的全部事实,且部分涉案赃款赃物已经追缴,依法可对其所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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