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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虚增营收超12亿,环保违法、高管被刑事拘留违规披露,辉丰股份被重罚210万元

2019-12-25 16:07:30 和讯网  西贝

  昨日(12月24日),辉丰股份(002496,股吧)因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收到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辉丰股份、时任董事长仲汉根、时任董事、总经理季自华、时任辉丰股份副总经理等16名公司高管及负责人共计被处以210万元罚款,分别包括辉丰股份被罚60万元,16名公司领导及责任人被罚150万元。

两年虚增营收超12亿,环保违法、高管被刑事拘留违规披露,辉丰股份被重罚210万元

  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 不到两年虚增12.42亿元

  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石油)三家公司为林某某实际控制。

  辉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自2016年7月起,开始与华东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展成品油购销贸易。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主要由辉丰石化向华东石油采购,而后销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在业务初始阶段,也存在少量由辉丰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购再销售给华东石油的情况。上述购销贸易中,辉丰石化不进行货物的交收检验,同时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辉丰石化与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销售模式。林某某承认,其控制的公司与其他采购方没有类似账期的安排,辉丰石化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的做法,目的是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

  江苏证监局认为,辉丰石化上述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定期报告的影响如下: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万元,虚增营业成本300万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78万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5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亿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9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亿元。

  辉丰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

  经查,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连云港(601008,股吧)市灌南县环保局等主管部门,陆续向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化工)、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出具了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公司环保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

  2018年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通报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科菲特、华通化学、致诚化工、盐城明进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

  上述事实表明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经查,2018年3月29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该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当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披露“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的信息。辉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和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监局:给与警告 共计处罚210万元

  根据辉丰股份违法行为的实施,江苏证监局决定,给与辉丰股份及时任董事长仲汉根等16名负责人警告处分,并处以共计201万元罚款。具体包括:

  对辉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对仲汉根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对季自华、奚圣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对孙永良、卞祥、杨进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对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王刚 HF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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