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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行贿案件一审判决书。
被告人张XX,原系天津市某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实为天津市碧水源(300070,股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任天津某绵城市有限公司(实为天津碧海海绵城市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判决书显示,2017年,被告人张XX在担任天津某源公司财务总监期间,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国有企业某德公司董事长的李某(另案处理)请托,希望某德公司在海南省石梅半岛的房地产项目中采用天津某源公司的污水处理装置,李某遂以该项目开发商董事长的身份向总承包商打招呼,促使该项目最终采用天津某源公司的污水处理装置。为此,被告人张XX获得天津某源公司税前奖励款人民币275万元,实际获得款人民币233.75万元。2018年7月,被告人张XX给予李某感谢费现金人民币20万元。
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案发前任天津某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城投公司”)董事长,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张XX和其在天津城投公司曾经是同事,2015年左右张XX离职去了天津某源公司,其调到某德公司任董事长,这家公司是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是国有企业。当时某德公司在海南省万宁市开发石梅半岛项目,要建设两座小型的污水处理站,需要有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这期间张XX找到其,说某源公司想拿到这个项目,让其帮忙,其公司是该项目的开发商,对建设污水处理站、选择哪家的产品、选择谁来施工是有决定权的,其是公司的一把手,对此有决策权,另外其与张XX个人感情不错,他刚到某源公司工作,其也想帮助他拓展一下业务,因此其拍板决定使用某源公司的产品,让某源公司如愿拿到了这个项目,签订了合同,合同金额大概几百万元,从设备采购到安装调试都由某源公司负责。如果没有其向工程总包方负责人打招呼,总包方是不会使用某源公司的产品的,当时还有好几家企业一起竞争。2018年张XX来电话跟其说,某源公司因石梅半岛项目对他有奖励政策,想分给其一部分,其一开始不接受,2018年春节后的一天,张XX打电话约其见面,吃完饭后张XX给其一包现金,大约有30万元,其只收了20万元,20万元现金其都存放起来了。在张XX送其现金之前,其并未明示或者暗示过要张XX对其有所表示。
证人干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北京某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天津某源公司总经理。2017年,天津某源公司参与了海南省万宁市的一个房地产项目的污水处理业务,这个项目业主方的负责人是天津城投公司的李某。当时天津某源公司跟总包方签订了污水处理设备供应的合同,向总包方供应两个污水处理站的设备,合同内容包括污水处理、设备供应、安装、调试、续保,目前已经全部到货,一台设备的安装调试已经结束,其他设备还没有调试完成,两个项目合同标的大概是600万元左右,目前其公司已收到大约90%的合同款。剩余的10%作为质保金。这个项目是张XX找到李某帮忙协调总包方获得的,项目拿下来后天津某源公司对张XX有奖励,大概230多万元,奖励款没有从天津某源公司的账上直接支付给张XX,而是找了一个民营企业与对方签订了一份安装施工合同,然后按照合同金额把款项付给对方,对方再把相应的款项付给张XX。
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中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园园林公司”)副总经理,其认识李某,她是天津城投公司的董事长,2017年其公司承接了某德公司石梅半岛项目33#、35#地块道路及室外排水工程,李某在一次项目进度检查中问为什么还没有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其就告诉她正在考察污水设备,李某告诉其天津某源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还不错,让其了解一下。过了几天,天津某源公司的张XX给其打电话,经过其公司实地考察,最终与张XX签订了石梅半岛项目33#、35#地块道路及室外排水工程合同,使用了天津某源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合同金额大概是260多万元人民币。如果没有李某向其打招呼,其公司是不会使用天津某源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的,而且其又因此把天津某源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推荐给了某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合公司”)。
《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天津某源公司出具的《任职情况说明》《补充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张XX任天津某源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及项目公司全面财务管理及相关工作;2017年初,其获得海南石梅半岛项目33#、35#地块道路及室外排水工程,以及希尔顿逸林滨湖度假酒店室外污水处理站项目,作为项目开发人负责与甲方对接、谈判、合同签订等相关市场开发工作,并分别于2017年2月及10月签署项目设备供应合同,合同总金额共计人民币599.68万元,已结算金额为人民币497.68万元;因签署项目合同及项目顺利实施,2018年初,其获得项目奖励税前275万元,该款项系天津某源公司以向天津市万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益公司”)支付工程款,再由该公司相关人员转款至张XX指定银行账户的方式予以兑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人民币二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X经传唤即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XX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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