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书,益民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熊某在合同到期后,以公司克扣工资、不按要求发放加班费、过节费等理由将益民基金告上法庭,索要工资差额、未发加班费、未报交通费和通信费等共计29万。因未能如实提供证据,熊某的大多数诉求并未被法院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益民基金支付熊某工资差额3768.99元。
索要工资差额等29万
仲裁仅支持1400元
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30日,熊某与益民基金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熊某在公司的主动管理事业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试用期内工资按90%发放。劳动报酬为基本工资11250元/月,岗位工资11250元/月,以上薪酬均为税前标准等内容。
熊某认为工资应当按照录取通知书记载为准,也就是薪酬是税前25000元/月,其中绩效工资为工资总额的10%,在半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试用期是1个月,试用期内工资按90%发放;其他待遇是:通讯费400元/月,交通费800元/月,公司提供工作午餐标准650元/月。
2017年6月24日,熊某发生交通事故,此后断续请病假。按照益民基金的记录,熊某于2017年6月24日至2017年7月13日期间共计请假11.5个工作日,于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20日期间共计请假2个工作日,于2017年10月23日至2017年11月5日期间共计请假10个工作日,于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月19日期间共计请假1个月零4天,于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2月9日期间共计请假12个工作日,于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3月9日期间共计请假8个工作日。上述请病假事由,在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中,基本为陈旧性左膝半月板损伤、膝关节损伤等。
2017年6月30日,益民基金旗下益民多利债持有的“歌尔转债”因未及时进行转股而被强制赎回。2017年7月14日,益民基金作出事件处置报告,在报告附件中记载:益民多利债券(560005)基金经理吴某某、基金经理助理熊某对该事件负同等责任,给予警告处分并各扣罚19368元,同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内容。
2017年8月8日,熊某作出书面检讨,检讨称因惩罚,熊某和基金经理各承担了损失的一半,已从7、8月的个人工资扣除。
2018年3月30日,益民基金向熊某发送终止劳动合同的电子邮件,通知书记载合同将于2018年4月30日终止。2018年5月9日,熊某向益民基金发送顺延劳动合同申请,却未被接收。熊某表示,曾与公司签订过医疗期协议,据目前病情来看,可享受医疗期3个月。
因发生劳动纠纷,熊某于2019年4月25日就工资差额、加班费、交通费及通讯费报销、绩效奖金等提出仲裁申请。西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裁决:益民基金支付2017年7月的工资差额1400.03元,驳回熊某其他申请。
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双方各执一词
熊某不服裁决结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益民基金支付下列费用:
(1) 支付2017年7月至8月克扣的工资差额21943.78元;
(2)支付因2017年9月3日至9月23日的周六加班费6896.9元;
(3) 被告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交通费和通讯费共计4800元
(4)支付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6月26日承诺未实现的工资差额195000元;
(5)被告支付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30日绩效工资32500元;
(6)被告支付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过节费8000元
(7)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550元;
(8)支付2018年5月、6月垫付的被告应承担的社保、公积金21048元;
(9)诉讼费。
双方对于扣款和实发薪酬有不同的看法。根据益民基金关于熊某的工资记载,熊某正常工资是22500元/月,2017年7月扣款13000元,2017年8月有扣罚款6367.95元的标注,2017年7月发放工资489.97元,2017年8月发放工资8535.77元。熊某不认可因处罚而扣减的工资。
熊某主张2017年7月3日、4日到益民基金上班了,因此不应扣除考勤扣款。熊某提交了与人力赵总和某位领导吕某的短信记录,通过内容可以看到这两天熊某出勤确实跟两位领导有过报备和沟通。但益民基金却认为这几条信息只能证明熊某到公司请假了,并不能说明来公司是工作。
熊某表示,2017年9月3日至9月23日存在周六加班的情况,是代表公司参加的北京市理财规划师比赛,按照规定应该支付双倍加班工资。益民基金则认为这是熊某自己报名参加的,并不是公司安排。
关于通信费和交通费,熊某提供了交通卡的发票以及出租车发票联16张,其中市政交通一卡通发票联均未显示时间,出租车发票联所显示的日期集中在2018年4月11日(6张)、2018年4月12日(5张)、2018年5月2日(1张)和2018年5月3日(4张)四天,所有发票联所显示的出租车牌号为同一个。熊某为主张通讯费,提交了2018年4月16日增值税电子发票两张和2018年5月31日增值税电子发票1张,益民基金对上述票据均不认可,并强调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4月30日终止,此后的票据与本案无关。
关于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6月26日承诺未实现的工资195000元,熊某起诉意见中称包含有未休年假工资、竞业限制补偿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2018年5月、6月的工资等,但在庭审中,熊某对该部分诉讼请求的解释为,益民基金公司承诺在2017年6月开始将其工作岗位从基金经理助理调整为基金经理,工资收入相应上涨,但益民基金并未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故主张承诺未实现的工资。益民基金对熊某的主张不予认可。
熊某主张绩效,称录用通知中记载,绩效工资为工资总额的10%,在半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2018年1月14日,熊某提交了个人工作总结,但益民基金认为熊某提交的仅仅是工作总结,与绩效无关。熊某表示录用通知书中记载了其他福利的节日福利,因此就是过节费,数额为每个节日1000元。益民基金不认可熊某主张。
熊某拿出了转账记录来证明2018年5月和6月的社保,要求益民公司按照正常工资收入计算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数额。益民基金则认为双方已于2018年4月30日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熊某的社保与公司无关。
大多数诉求被驳回
仅能拿回三千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国家规定,熊某可享受的医疗期是3个月,病休时间在6个月内计算,即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12月24日,熊某的医疗期已满,益民基金于2018年4月30日终止劳动合用符合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
2017年7月3日和4日,熊某到公司上班,但益民基金克扣了熊某工资,一审法院不予认可这一行为。在歌尔转债事件中,熊某存在工作失误,且在书面检查中未对扣款一事作出异议,以第一页未签字为由不认可质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但是按照相关规定,扣除工资后的约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熊某2017年7月的实发工资为489.97元不符和标准,益民基金应予补齐。一审法院支持了熊某对2017年7月工资的主张。
2017年9月,熊某称被公司安排参与比赛,但是却未能拿出证据证明比赛与本职工作有关,同时未能证明是受到益民基金的强制安排,因此要求益民基金支付加班费的诉讼缺乏事实依据。
熊某主张2017年4月12日至6月26日有公司承诺未实现的工资和过节费,但是却拿不出证据,因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已于2018年4月30日终止合同,熊某要求益民基金支付2018年5月和6月垫付的社保和公积金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处益民基金支付熊某2017年7月工资差额3468.99元,驳回了熊某其他诉讼请求。熊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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