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科玛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江西科玛化妆品”)因不符合化妆品卫生要求和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采取警告行政惩罚措施。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天眼查资料显示,江西科玛化妆品的股东包括杨小平和涂辉,两人分别认缴出资额为150万元、3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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