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网站更新了四家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其中有一家公司叫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洪通股份”)。资料显示, 公司是一家专注清洁能源供应领域的天然气专业运营商。公司主营业务为LNG、CNG、居民用、商业用和工业用天然气的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公司的经营区域主要在新疆地区且分布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巴州、哈密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等地区。
洪通股份拟在上交所主板上市,计划募集资金约9.29亿。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根据重要性原则,按顺序依次投资以下项目:
随着公司IPO进程的推进,我们发现,洪通股份股权代持、交叉持股;供应商集中度高企,高度”依赖”中石油;多个子公司有行政处罚记录;主营业务毛利率存波动风险等多出"问题"被投资者关注。
洪通股份存股权代持、交叉持股的情形
资料显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刘洪兵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6,909.07 万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 57.57%。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刘洪兵、谭素清夫妇,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70.71%的 股份,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73.50%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79.77%的股 份,其中刘洪兵通过霍尔果斯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 9.06%的股份。
值得注意的是,洪通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刘洪兵曾委托刘洪泉持有洪通有限的股权,存股权代持的情形。洪通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后2017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了决议:同意刘洪泉将其持有的 洪通有限 0.66%股权转让给谭素清。同日,刘洪泉与谭素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约定刘洪泉将其持有的洪通有限出资 4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0.66%)转让给谭素清。
2011 年 2 月 25 日,洪通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了决议: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4,840.00 万元,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160.00 万元增至 5,000.00 万元。新增的注册资 本分别由股东刘洪兵增资 2,915.34 万元,股东谭素清增资 793.09 万元,尉犁洪 通增资 1,131.57 万元。在增资时,洪通有限子公司尉犁洪通以其持有的巴州洪通股权增资洪通有限形成了交叉持股的情形,2014年尉犁洪通将其持有的洪通有限22.63%股权转让给刘洪兵,交叉持股情形得以消除。
供应商集中度高企,”依赖”中石油?
招股说明书数据显示,报告期内,洪通股份对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比重比例分别为77.63%、81.17%、83.32%。
报告期内,公司从中石油采购的天然气分别为 24,649.04 万立 方米、28,086.66 万立方米和 31,161.13 万立方米,占天然气采购总量的比例分别为 99.84%、99.74%和 98.16%,公司气源基本全部来自于中石油,,公司在气源采购方面对中石油存在重大依赖。
如果中石油因国际形势、政策变化或调峰等因素,不能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天然气的需求,将对公司的业务开展产生较大 的不利影响。
主营业务毛利率存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LNG 业务对公司业绩贡献较高,LNG 业务 毛利率分别为 29.50%、39.62%和 33.57%,LNG 销售毛利占主营业务销售毛利比 重分别为 55.32%、66.98%和 62.43%,LNG 毛利率变动主要受 LNG 销售价格变 动的影响。
我国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已明确了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目前我国 LNG 的上游价格是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与上游供气方综合协商确定,但下游 LNG 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LNG 业务在目前市场供需不平衡及市场价格较高的 情况下,拥有相对较高的销售毛利率。未来,如果 LNG 的销售价格下降或者 LNG的销售价格上涨幅度小于上游采购价格的上涨幅度,则将导致公司毛利空间缩 小,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多个子公司有行政处罚记录
2017 年 2 月、6 月,玛纳斯洪通、尉犁洪通分别因逾期未缴纳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分别被玛纳斯县地方税务局、尉犁县地方税务局处以罚款 200.00 元的简易行政处罚。
2017 年 1 月,尉犁洪通因存在办公室门口未配备安保人员,被尉犁县公 安局处以限期 15 日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7 年 5 月,轮台洪通因存在安全隐患,被轮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处 以责令整改,罚款 1,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2 月、10 月,尉犁洪通城南加气站、和硕洪通乌什塔拉加气站因存在储气设备区灭火器配置不符合标准、使用的灭火器箱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分 别被尉犁县、和硕县公安消防大队处以罚款 5,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5 月,尉犁洪通 5 辆 LNG 槽车分别因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或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被巴州 道路运输管理局分别处以罚款 500.00 元、罚款 1,000.00 元、责令 3 日内改正并 罚款 1,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洪通股份部分建筑未取得产权
尉犁洪通于 2016 年 5 月购买了位于尉犁县团结路五号小区 AG2 幢 105-203 号房屋,其建筑面积为 270.13 平方米,账面原值为 152.25 万元。开发商尉犁县安居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发建设时因五号小区部分楼栋超出用地界线,致使该房屋及其对应的土地尚未取得相关产权证书。
不过招股说明书中讲到,2017 年 11 月,尉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该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完备、有效,房屋的建设、施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手续,已经履行了除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外的所有审批手续。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本局将尽快协调处理,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巴州洪通位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苑路北侧、康盛路西侧的警卫室,建 筑面积为 59 平方米,账面原值为 3.42 万元。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取得房屋产权证。
带着这些"问题",洪通股份ipo道路会否顺畅,我们将持续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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