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判决书,五粮液(000858)原投资技改部副部长,在2005年至2018年的13年的时间里索贿及收受他人财物200余万元,获刑5年。
2005年至2018年,郑某先后担任四川省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技改监管部设计质监室主任、生产管理部副部长、投资技改部副部长,分别负责与工程相关的设计、勘察、监理和质量监督以及与建筑物、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工程和技改工程,包括工程的现场施工、验收、划款工作。
根据判决书显示,郑某的受贿事实多达31项,共计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08万元,涉及多个工程。其中收受10万以上的工程有如下几个:
2013年至2017年期间,郑某先后5次收受四川磊容科技总经理余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0.9万元,并为其在五粮液公司千亿工程项目场平工程一标段上提供帮助。
2007年至2016年期间,郑某先后八次收受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负责人甘某给予的现金共计24万元,并为其在五粮液公司承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款划拨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4年至2018年期间,郑某先后多次收受或者索要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曹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29.3万元,并为其在五粮液公司508车间九区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3万吨酒库技改项目二期工程、502留样楼改造项目、新建旅游线路卫生间工程以及505车间外墙风貌整治工程中提供帮助。
2005年至2018年期间,郑某先后多次分别收受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谢某1、罗某、刘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10.3万元,并为该公司在五粮液公司6万吨、9万吨高温型白酒陶坛陈酿库等工程项目中提供帮助。
2014年至2018年期间,郑某先后多次收受或者索要宜宾三星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曾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3.3万元,并为其在五粮液公司厂区盥洗更衣间整改工程一标段、二标段以及日常维修工程中提供帮助。
2015至2018年期间,郑某先后四次收受宜宾金锚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2给予的现金共计10万元,并为该公司在五粮液公司打米厂开孔、质检大楼装修补墙、523车间房架开裂处理以及介绍中坝大桥503车间行车梁开裂处理等工程中提供帮助。
2013年至2018年期间,郑某先后六次收受四川省宜宾其江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袁某给予的现金共计24万元,并为其在五粮液公司502二期磨粉制曲改造项目、轻污分流项目、515酿酒工程蒸汽管道安装改造等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
2005年至2014年期间,郑某先后多次收受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14万元,并为其公司在五粮液公司的多个土建、维修项目中提供帮助。
除此还有多个公司相关人员赠送几万不等的现金。郑某于2018年12月7日接受调查并被留置,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组织已掌握其本人职务犯罪的问题。珙县监察委员会查封了郑某家属位于翠屏区丽雅大院房屋一套、郑某在华西证券宜宾营业部的所有金融财产、郑某名下奔驰轿车一辆等财产。在审理阶段,郑某已退缴违法所得153万元,缴纳了罚金3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对退缴的15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5万元。
郑某提出上诉,认为其中部分收受好处的事项缺乏证人证言。郑某还表示,自己是经电话通知后,作为证人到检察机关才对其立案调查,因此具有自首情节。原判伟江在检察机关退缴的53.39万元认定为赃款,并进而判决继续追缴55万元赃款错误。其辩护人还表示,部分收受欠款不涉及请托事项,郑某也没有利用植物便利为他人谋利,不应该认定为受贿款等,请求二审法院根据郑某的犯罪情节对其改判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审法院对郑某提出异议的犯罪事项进行重新核实后,驳回了上述维持原判。对于在检察机关退缴的53.39万元人未能给为赃款,并进而判决继续追缴55万元的问题,法院认为郑某既有涉嫌受贿犯罪行为,同时也有相关违纪问题,现有证据不能表明其远在检查机关退缴款项系本案退缴的受贿赃款,因此原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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