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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罪状落定!新纶科技连续3年虚增利润1.8亿被罚60万 董事长侯毅等19人被罚177万

2020-04-10 21:36:20 和讯网  西贝

三大罪状落定!新纶科技连续3年虚增利润1.8亿被罚60万 董事长侯毅等19人被罚177万

  因新纶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自去年6月收到证监会对其立案调查的结果终于落定。近日,新纶科技公告称,因公司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新纶科技被处以60万元罚款,包括时任董事长侯毅在内的19人共计被罚款177万元。

  三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超7.3亿

  2019年6月25日,新纶科技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因新纶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纶科技立案调查。

  直至2020年4月9日,新纶科技公告称,公司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公告称,2016年至2018年,新纶科技通过全资子公司新纶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新纶”)与自然人张和春控制的多家公司虚构贸易业务方式,虚增收入、成本及利润,其中 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336,551,169.77 元,占当年收入的 20.29%,虚增采购成本 249,356,742.08 元,虚增利润 76,433,383.46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142.73%;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338,282,377.40 元,占当年收入的16.39%,虚增采购成本 244,479,252.35 元,虚增利润 93,304,992.30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50.67%;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62,339,658.99 元,占当年收入的 1.94%,虚增采购成本 44,254,103.57 元,虚增利润10,722,969.85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3.03%。

  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8年,新纶科技累计虚增营业收入超过7.3亿元,虚增利润额为1.8亿元。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上述三年内,新纶科技伪造相应的出库和入库单,并按采购金额的 15%计算税费和采购金额的 3%计算手续费支付给张和春控制的公司,同时再将同一批货物销售给张和春控制的相关公司,整个贸易业务的物料购销形成闭环,对应的收付款形成资金闭环;上述贸易物料循环、资金闭环均可追溯至财务账,且资金闭环与贸易物料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存在对应关系。

  事实上,上述业务没有商业实质,为虚构业务。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除了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外,新纶科技还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公告显示,广州宏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电子)为新纶科技关联方。宏辉电子成立于2011年,原始股东为卢志辉及罗洪。卢志辉还是新纶科技员工。2016 年,卢志辉持有宏辉电子部分股权且系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7月,新纶科技发现卢志辉私下违规从公司采购产品通过宏辉电子对外销售。2016年12月,新纶科技对卢志辉作出处理并要求其停止运行宏辉电子。

  2017年4月,经新纶科技介绍,马素清堂弟马素成之妻周婷受让了宏辉电子100%股权并成为法定代表人。自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宏辉电子日常经营活动由新纶科技控制,所有做账所需的原始凭证及单据由新纶科技出纳提供给税务服务机构,工商、税务、银行等手续均为新纶科技人员办理,宏辉电子的各类印章、网银盾由新纶科技保管并使用,宏辉电子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宏辉电子银行贷款事项均由新纶科技及其子公司提供存单质押担保,宏辉电子银行账户的资金均为新纶科技办理业务合作使用。可以说,宏辉电子2017年至调查截止日实际由新纶科技控制,为新纶科技的关联方。

  马素清自2015年6月25日起任新纶科技财务总监。经计算,2017年度,新纶科技与宏辉电子发生关联交易合计3.85亿元,占新纶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62%;2018年度,新纶科技与宏辉电子发生关联交易合计7.01亿元,占新纶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98%。

  此外,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新纶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金耀辉使用自身在银行的定期存款,为宏辉电子和深圳市前海贝斯曼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2017年度担保额度为4亿元。新纶科技应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相关担保情况,但新纶科技未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

  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17 年 5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新纶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金耀辉使用自身在银行的定期存款,为宏辉电子和深圳市前海贝斯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曼”)两家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2017 年度担保额度为 40,000万元。

  证监会认为,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新纶科技应在 2017年年报中披露相关担保情况,但新纶科技未在《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其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为此,证监会对新纶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时任董事长侯毅、副董事长、总裁傅博、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高翔、财务总监马素清、副总裁肖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1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罚款;

  对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吴智华、副总裁侯海峰、副总裁王友伦、副总裁翁铁建、副总裁兼审计委员会委员傅加林、副总裁王凤德、董事杨利、独立董事吉明、独立董事宁钟、独立董事张天成、监事会主席曾继缨、监事厚飞、监事兼总裁秘书张冬红、董事会秘书张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王刚 HF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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