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心绣口】
建议我国也要专门出台《举报人保护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熊锦秋
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中上协”2020年年会暨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上表示,要推动监管转型,继续加大“有奖举报”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笔者对此极为认同,应进一步强化对证券市场举报人的奖励和保护力度。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虽然其中规定的检举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但事实上远不止于此。《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等报案或举报。显然,举报对象绝不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董监高等违法行为人,都可作为举报对象。
为了获取巨大不法利益、同时规避相关法律责任,不法分子在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手段往往极为隐蔽,证监部门作为外部监管者,很多时候很难获取这些违法违规线索。然而违法主体的内部人员,或者他们的商业伙伴等,却有知晓这些违法违规信息的优势。要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监管转型,就必须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引导内部知情人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这是对监管资源匮乏的一个有力补充。且由于有奖举报制度的存在,也将由此形成一种无处不在的社会监督,违法者也将担心被内部人举报,某种程度上或不敢再胡作非为。
2014年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1%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不超10万元,举报重大案件最高奖励不超30万元。这个举报奖励力度似乎太小,面对可能由举报而引发的报复,甚至还可能带来人身安全威胁,这点钱对举报者来说或无足轻重。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规定,对100万美元以上罚没款的举报人支付罚没款的10%到30%作为奖金。笔者建议A股市场也可大致参照这个比例执行,同时可规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1亿元。
举报人获得奖励之后,如果遭遇打击报复,这将让举报人有后顾之忧。《暂行规定》对“举报信息的保密与管理”有严格要求,对造成举报信息泄露的人员,将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凡事难免万一,假若举报人信息遭到泄露,或者违法违规者可直接猜到举报人是谁,举报人很可能遭到原雇主单位解雇等报复,如果举报者获得举报奖励,饭碗却丢了,同样得不偿失。因此,加强对举报人的就业权利、人身安全等方面的配套保护,或许比奖金还更为重要。
美国这方面有《吹口哨人保护法》,禁止对举报人实施报复性人事行为,包括不利处分、重大人事改变等。同时,针对举报财务舞弊等行为,在《萨班斯法案》第806节规定了“保护提供欺诈证据的公众公司的雇员”的内容,公司、公司代表人等都不能因为雇员采取合法举报行为,而解雇、降职、停职、威胁、骚扰或以其他方式在雇佣关系中歧视雇员。
建议我国也要专门出台《举报人保护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保护对象包括所有的合法举报者,不仅仅是证券市场的举报人。另外,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也要在新证券法基础上,比照《萨班斯法案》专门立法,不妨称之为《打击公司财务造假法》,其中自然也要规定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保护措施,由此形成宪法—举报人保护法—各领域举报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应规定,举报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向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不能通过自媒体或其他媒体举报,因为假若举报不实,可能引发股价大幅波动,由此损害股民利益。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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