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注册制“开市”在即 最高法十举措护航

2020-08-19 08:09:04 第一财经日报 

  [ 《意见》提出要试点集中管辖,短期来看,这一点“最为实在”。 ]

  [ 根据安排,对在创业板以注册制进行IPO的公司,所涉有关证券民商事案件,将试点集中管辖,将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都指定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

  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对违法犯罪“零容忍”的司法环境,是资本市场持续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

  创业板注册制下首批企业定于8月24日上市。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发布实施,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针对违法行为明确司法制裁等方面,提出了10条具体举措。

  第一财经记者采访发现,《意见》提出的试点集中管辖、多元纠纷化解、以集体诉讼为中心、刑事责任追究、区分不同主体责任等都是业内较为关注的亮点。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对第一财经表示,《意见》对于注册制下的创业板公司和相关主体,具有很大的震慑力度。其中,集体诉讼可能会导致违法者付出巨大的财产代价,这会让相关主体在信披违法违规时有所顾忌,选择更好地遵守证券法规定,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性司法制裁

  由最高法出台配套司法保障意见,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不是首例。在科创板设立时,最高法也曾专门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供司法护航。

  2019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创业板发行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制度,创造条件推动注册制改革。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采取注册制,并确定分步实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央推进“双区驱动”战略的重要一环,也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落地的关键一步。

  此次最高法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双区驱动”战略和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以贯彻证券法为契机,依法妥善审理与创业板有关的各类案件,为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其中,针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最高法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司法制裁措施。

  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修改精神,提出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并对依法从严惩治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提出了具体举措,还对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修改完善以及典型案例的发布提出了要求。

  比如,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再比如,从严惩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在民商事审判方面,《意见》围绕创业板信息披露特点,厘清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区分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和证券中介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严格落实证券法“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赔偿款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过,有律师对记者表示,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优先用于民事赔偿,是为了解决投资者“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问题,但现实操作中,不交罚款、先赔偿投资者,似乎是有很大难度的。

  以集体诉讼为中心,配套司法改革

  7月31日,最高法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推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付诸实践,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此次最高法发布《意见》,以证券集体诉讼为中心,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出了司法改革举措。

  在司法办案中,强调立足于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和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两大价值导向,鼓励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证券代表人诉讼各项程序安排。

  比如,开展证券审判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证券案件网上无纸化立案,依托信息平台开展代表人诉讼公告、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等群体性诉讼事项;依法加强与证券交易登记数据的信息对接,为损失赔偿数额计算、赔偿款项发放等提供支持,提高办案效率等。

  同时,最高法要求,法院要进一步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沟通协调。

  《意见》还强调,要持续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通过诉调对接、先行赔付等方式,健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及时化解证券纠纷,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提出,人民法院在处理新旧制度衔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时,要准确把握存量与增量的关系,尊重新旧制度衔接的制度安排,审慎评估、依法处理相关案件。

  从今年3月新《证券法》对“中国版”集体诉讼作出规定,到7月31日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推动集体诉讼落地,集体诉讼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增强威慑等方面的优势,备受期待。

  不过,在证券业人士看来,集体诉讼短期还将聚焦于少数典型大案,这一制度创新的效果将在今后逐步发挥出来。

  有证券诉讼律师对记者表示,《意见》提出要试点集中管辖,短期来看,这一点“最为实在”。

  根据安排,对在创业板以注册制进行IPO的公司,所涉有关证券民商事案件,将试点集中管辖,将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都指定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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