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总经理进行了监管约谈。11月3日,上交所发布公告称,上述重大事项可能导致蚂蚁集团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有关规定,决定暂缓蚂蚁集团上市。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子学认为,交易所作出暂缓蚂蚁集团上市决定,既有必要,又合理合法。
负责任的做法
张子学表示,近日舆论集中质疑蚂蚁集团上市,以及有关部门正在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安排等,可能对蚂蚁集团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影响,事关万千投资者切身利益。这种情况下,交易所根据近日发生的一系列情况,作出暂缓蚂蚁集团上市的决定,是监管职责所在,也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
有充分制度依据
张子学认为,对于可能对发行上市构成重大影响情形的处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科创板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已有安排。按照这些规定,交易所应当对蚂蚁集团作出暂缓上市的决定。
首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26条规定了在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向交易所的报告义务和交易所及时处理职责;第27条规定了证监会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
其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一步明确交易所在处理上市前重大事项的职责。一是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人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向交易所提交专项核查意见。二是上市委审议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所的发行上市审核机构经重新审核后决定是否重新提交上市委审议;重新提交上市委审议的,应当向证监会报告。三是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发行人应当暂停发行;已经发行的,暂缓上市;交易所发现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要求发行人暂缓上市。
此外,网上公布的蚂蚁集团IPO注册批复中也已明确,在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如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维护金融稳定发展和投资者权益
张子学指出,近期,媒体对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所引起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较多讨论,涉及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问题、信息技术的可控性和稳定性问题、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系统性风险等,以及由此带来的监管框架有效性问题等。
张子学建议,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从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关系的角度,科学研判、充分评估舆论反映的问题和风险,拿出有效防范措施,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严格核查论证,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发展和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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