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转板办法出炉,沪深交易所征意见

2020-11-27 18:33:13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27日电 27日晚间,上交所、深交所相继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并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新三板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条件,深交所拟规定,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深交所还提到,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是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三是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四是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五是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以上;

六是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七是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八是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关于新三板公司向科创板上市条件,上交所拟规定,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的,应当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第十二条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上交所还提到,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是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三是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是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五是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

六是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七是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八是上交所规定的其他转板上市条件。(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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