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措施决定书,恒泰证券三项违规被认定内控不完善、存在缺陷遭责令改正。
决定书显示,经查,内蒙古证监局发现恒泰证券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未及时报备公司董事对外兼职(任职)情况,反映出公司内部沟通机制不畅,相关内部控制不到位。
二、公司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合规风控落实不到位。
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具体安排不合理,对制定与执行衔接把控不严。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第六条、第二十五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2号)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88号)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内蒙古证监局认定,上述行为综合反映出恒泰证券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缺陷,因此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之规定,内蒙古证监局作出如下决定:
1.恒泰证券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上述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并将整改情况报证监局。
2.责令恒泰证券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公开资料显示,恒泰证券前身为成立于1992年的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为呼和浩特市,注册资本20.06亿元。现设有122家证券营业部,经营范围包括证券自营、代理证券买卖业务、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红利的支付、证券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等。
2020年12月22日,恒泰证券发布公告,担任恒泰证券董事长10年的庞介民因工作变动原因正式辞任。直至目前恒泰证券董事长一职还处于空缺状态,由副董事长吴谊刚代行。
值得注意的是,刚刚过去的2020年恒泰证券曾多次收到罚单。
2020年4月,恒泰证券北京广安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刘宇清因违规为客户之间的融资以及出借证券账户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遭北京证监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020年5月,因涉嫌为客户提供账户并配资恒泰证券遭到监管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事先告知书中重点提到,恒泰证券业务人员以公司某资金项目为名,向客户说明配资买卖股票名称以及配资利率等条件,涉及36个账户及多只股票。
最终恒泰证券被责令整改、给与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相关涉事人也给予警告和处罚,其中,对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副总经理余安义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区域经理陈禕杰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机构交易部客户经理张超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同时事先告知书还提到拟认定余安义、陈禕杰、恒泰证券副总经理刘全胜、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合规专员陈建功为不适当人选,同时分别对上述四人处以2-5年的相关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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