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重磅文件公布 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基础 推动市场高质量发展

2021-07-09 16:00:20 金融时报  杨毅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历史上第一次以中办、国办名义联合印发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

  从内容上看,《意见》亮点颇多。其中,《意见》提出要完善证券立法机制,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完善行政法律制度,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强化市场约束机制。这些举措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指明了方向。同时,《意见》还提出,要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中概股监管,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这为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指明了方向。

  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学者认为,要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就必须对证券市场的法律建构及其实现机制进行系统性的安排部署,完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顶层设计。

  严打证券违法 保护市场主体合法利益

  资本市场是以规则为导向的法治市场,法治兴,则市场兴。

  从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建设情况看,近年来,在全国人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大力支持下,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顺应中国资本市场发展需要,借鉴国际成熟经验,推动制定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刑事惩戒的立体追责体系初步建立,为依法从严从快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奠定了坚实基础。

  随着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入,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问题的防范、查处亟待强化,而司法、执法难度不断增加。《意见》针对完善法律、司法体系做出指引,同时,针对重点领域进行了较为清晰的梳理,有利于司法、执法部门有的放矢,提高执法效率。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室主任、研究员陈洁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券市场秩序是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经济金融环境深刻变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及其良好生态对维护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意义尤为重大。严厉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就是为了保护每个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进而提升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并通过实现证券市场秩序,保证证券市场的效率与公平,从而促进整个资本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向记者表示,《意见》的发布凸显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高度重视。相比过去,《意见》着眼于建立健全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强调行政、司法以及社会等多方面形成合力,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法网,从而产生强有力的威慑效果。

  业内人士认为,《意见》坚持“零容忍”要求,围绕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作出了系统性、有针对性的部署安排,对于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强化震慑效应,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制度体系 及时解决难点重点问题

  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是此次《意见》的亮点之一。

  在陈洁看来,这个“体系”实际上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狭义上的法律责任体系,具体指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构成的法律责任体系;二是广义上的,包括立法、司法、执法体制和协调配合机制构成的整个制度体系。

  “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是相辅相成、循环促进的。”陈洁进一步告诉记者,从体系化的视角出发,要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就必须对证券市场的法律建构及其实现机制进行系统性的安排部署。若缺乏结构完整、资源配置合理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化的建设与实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预期效果就难以实现。

  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全面升级了资本市场法治供给。但近期发生的一批大案要案表明,证券监管执法和司法还未能对资本市场正在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形成足够有力的支撑,部分配套规则需抓紧修改完善。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指出,金融法律规范应该随着市场的变化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改变。即使在资本市场发展成熟的国家,其证券法的修改也一直是保持着不低的频率,以此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需要。因此,我国资本市场立法工作也是既要有“大块头”,也要搞“小快灵”,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机制优势,及时解决资本市场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重点问题。

  加强跨境监管合作 保障市场双向开放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监管合作的进一步发展,证券发行人跨境融资、投资者跨境投资的行为越来越普遍,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跨境流动日益频繁,由此引发的数据安全风险值得关注。同时,跨境证券违法活动数量和形式也逐步增加,对跨境监管执法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跨境证券监管执法合作的法律基础还有待夯实。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授权,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建立多双边监管合作机制并积极开展证券监管与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目前中国证监会已与66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署了多个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于2007年成为国际证监会组织《磋商、合作及信息交换多边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方。

  郑彧认为,《意见》提出的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等措施都是对我国过往资本市场“引进来、走出去”工作经验与教训的查缺补漏,是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质量的实在之举,也是在国际关系新形势下切实维护我国经济、金融安全,有序开展跨境融资以及监管合作的法治化保障。

(责任编辑:苏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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