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发布公告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对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煤控股)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永煤控股存在虚假披露货币资金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一、虚假披露货币资金
永煤控股自2007年成立至证监会调查前,均根据控股股东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以下简称河南能化)的要求进行资金归集,永煤控股资金被自动归集至其在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系河南能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随后河南能化资金管理中心通知永煤控股将大部分归集资金转到河南能化在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
不同于永煤控股自身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可以被随时支取的货币资金,被归集的资金由河南能化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调度,永煤控股需经审批后方可使用。因被归集的资金由河南能化资金管理中心调度,上述资金事实上已由河南能化统筹用于其它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上述被河南能化资金管理中心调度的资金属于永煤控股债权性质的往来款。但永煤控股仍将上述资金计入货币资金项目下并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
2018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永煤控股累计发行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21期(以下简称21期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3期(以下简称私募债)。
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和私募债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永煤控股将应收河南能化的往来款作为货币资金列报,导致其合并报表层面虚增货币资金,其中,2017年至2020年9月30日财务报表分别虚增112.74亿元、235.64亿元、241.07亿元、271.74亿元,分别占其当期披露货币资金总额的54.03%、62.56%、57.28%、57.86%,分别占其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7.94%、14.52%、14.68%、15.74%。
二、其他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一)部分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受限货币资金的陈述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永煤控股在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中,将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保证金等受限货币资金纳入受限资产披露范围,但披露的受限资金金额与实际不符。具体如下:
2018年1月至3月,永煤控股以2017年9月30日财务数据为基准,累计发行3期债务融资工具,相应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受限货币资金金额为10.68亿元。经查,永煤控股2017年9月30日受限货币资金实际为17.32亿元,少披露的金额占当期披露货币资金的2.84%、占其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0.44%。
2020年6月至10月,永煤控股分别以2020年3月31日、2020年6月30日财务数据为基准,累计发行6期债务融资工具,相应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受限货币资金金额为3.60亿元。经查,2020年3月31日、6月30日,永煤控股受限货币资金实际分别为102.18亿元、147.22亿元,少披露的金额占当期披露货币资金的比例分别为20.28%、28.74%,占其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73%、8.26%。
(二)未按规定披露股权质押事项,导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存在重大遗漏
2017年9月,永煤控股为获取30亿元贷款,将所持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3,516万股股权质押给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相应股权按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折算的价值约为50亿元,占其上一年度披露总资产的3.61%。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披露受限资产情况,包括近一期的资产抵押、质押、留置和其他限制用途安排,以及其他具有可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的情况。经查,永煤控股未在21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前述股权质押事项。
综合来看,证监会认为,永煤控股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侯世宁、强岱民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志勇、孙广建、成雪梅、任树明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故而,证监会决定:
一、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强岱民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对任树明、孙广建、张志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二、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对侯世宁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成雪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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