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北京法院在线发布对联想前高级经理孟某淳等人的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本案共涉及三名被告人:被告人孟某淳,男,案发前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高级经理;被告人路某浩,男,案发前系北京联和利泰科技有限公司ERP事业部总经理;被告人耿某云,女,案发前系北京联和利泰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经理。
三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9月30日间,被告人孟某淳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路某浩、耿某云通过虚报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外聘顾问工时费的方式,侵占联想钱款共计人民币1407719.20元。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淳、耿某云已向被害单位进行退赔,被害单位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三名被告人于2020年4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三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虽未提出异议,但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均认为当事人存在自首情节。
经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淳是在联想开展调查时承认了犯罪事实,后联想工作人员再次电话通知三人到公司接受调查时,才被在公司等待的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不是辩护人辩护理由中提到的被告人主动投案。因此,依法不认定为自首。
鉴于上述情况,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路某浩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耿某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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