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1-11-30 02:46:24 证券时报 

致:中信证券(600030,股吧)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中信证券和华泰联合合称联席主承销商)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4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7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77号)、《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迪哲医药)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涉及战略投资者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提供的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联席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联席主承销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联席主承销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为: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八条的规定。

二、 战略投资者及其配售资格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为中证投资,投资者类型为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子公司。

(一) 基本情况

根据中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金杜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证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 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证投资的公司章程并经金杜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三) 战略配售资格

《科创板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第十五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保荐机构通过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履行前款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指引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8年1月17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七批)》,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综上所述,中证投资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符合《科创板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及《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八条第(四)项、第十五条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跟投的相关规定。

(四) 资金来源

根据中证投资出具的承诺,中证投资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五) 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于2021年11月11日签署的《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中证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金杜核查,中证投资系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通过以自有、资管或募集资金投资的已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相关金融产品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穿透后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0.1%),该等投资行为系相关金融产品管理人所作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并非中信证券主动针对发行人进行投资。除此之外,中证投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 限售安排

根据中证投资出具的承诺函、《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和《战略配售方案》,中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证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中证投资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科创板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30名;1亿股以上且不足4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

第十八条规定,“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一)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二)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三)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四)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及《认购协议》,本次发行拟公开发行股票4,000.01万股,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共1名,为中证投资,“中证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中证投资“预计其认购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不超过2,000,005股”。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数量及拟认购股份数量符合《科创板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及《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规定。

四、 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认购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及联席主承销商出具的承诺函,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九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综上,本所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八条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数量及拟认购股份数量符合《科创板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及《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1年11月15日

(责任编辑:张泓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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