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博览?财富》|题材概念股炒作 应纳入法制“牢笼”

2022-01-13 11:00:00 金融博览财富杂志 微信号 

作者|熊锦秋

近段时间以来,深交所向中青宝(300052)、易尚展示(002751)、力源信息(300184)、平治信息(300571)、中文在线(300364)等公司密集下发关注函,大都询问了一个相似问题:公司是否借助元宇宙概念的热点炒作公司股价。

应该说,元宇宙的长期市场空间非常广阔,但要实现真正的元宇宙场景,涉及的软件硬件很多,需要攻克的技术难点也不少。中信证券(600030)研报曾直言,“当前距离终极元宇宙还有较长的发展路径,亦具有较多不确定性,当前节点很难给出元宇宙的短期受益投资标的”。但现实情况则是,一些公司确实存在利用元宇宙概念炒作的嫌疑。

其实,在A股市场,像元宇宙这样的题材炒作似有固定套路。某种题材概念缘起往往是一些政策出台或成熟市场相关概念的输入,一些不严谨的自媒体、研报等通过对信息综合加工,用概念来代替或涵盖其共性,由此形成题材概念。相关报道对题材概念大肆宣传,鼓吹其未来绚烂的发展前景,而投资者则顺着题材概念的光柱往上攀爬,幻想着公司未来美好业绩,对公司即时业绩却选择性视而不见,题材概念炒作由此形成。

题材概念炒作易形成板块效应。交易软件及时为相关个股打上概念标签,相关上市公司也可能在业务经营、信披等方面往题材概念上靠,种种因素带领题材概念股冲锋陷阵,并有可能将之炒到相当高位。

上市公司贴上题材概念就等于镶上金边。但在现实中,题材概念最终往往被证伪。题材概念炒作一个轮回后,其价值逐渐衰减,市场又马不停蹄地制造新的题材概念。

在二级市场,有些题材概念股炒作火热,两三天就全部换手一次,其中不排除有主力利用资金优势或持股优势进行操纵或为躲避监管实施分仓的嫌疑。目前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一共规定了八类市场操纵手段,上述行为可能构成第一款“连续买卖”的市场操纵手段,而其他操纵条款则难以与题材概念炒作相对应。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对“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方法”进行了规定,即“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有些题材概念炒作似乎可归入该类,但此类操纵方法并未归纳出“利用题材概念操纵”的核心属性,且“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方法”并未明文纳入新《证券法》明确的八类市场操纵手段之中。

因此,将“利用题材概念操纵”单独认定为一种市场操纵手段确有必要,行为主体可以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实控人和董监高、券商分析师、股票交易软件商、自媒体人等。是否构成“利用题材概念操纵”,可以从媒体内容或上市公司信披、个股价格与行业指数偏离度等方面设定认定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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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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