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3月发布的民事裁定书中透露出了江煤销售与创丰实业等交易的诸多细节。上述合同纠纷背后,更是暴露出江煤销售虚假贸易的情况。
每经记者 曾剑 每经编辑 张海妮
安源煤业(600397)(600397,SH)2月28日下午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销售)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市中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江煤销售获法院判相关方返还逾4000万元款项。
从以上述判决结果来看,这场历经多年的纠纷,江煤销售在历经多次失败后似乎取得了初步的胜利。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纠纷背后,暴露出了江煤销售虚假贸易、托盘贸易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更是直指江煤销售与相关方的交易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
子公司一审获赔4000多万元货款返还
据安源煤业公告,南昌市中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江西宣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禾能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煤销售返还款项4331.5万元;驳回原告江煤销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84万元,由宣禾能源负担。
据安源煤业此前披露,自2013年3月起,江煤销售与宣禾能源双方开展电解铜交易业务,江煤销售向宣禾能源公司采购电解铜,销售至案外人江西创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丰实业)。江煤销售与宣禾能源、创丰实业先后分别签订三份《购销合同》。江煤销售委托宣禾能源将货物直接交付给创丰实业;宣禾能源向江煤销售开具销售发票后,江煤销售向宣禾能源支付款项;后江煤销售向创丰实业开具销售发票,创丰实业按约向江煤销售支付款项。
安源煤业称, 在上述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江煤销售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创丰实业未按约定及时向江煤销售支付货款。2017年3月,江煤销售将创丰实业及为其担保的江西朝和新能源、宣禾能源、涂勇斌、赵哲诉至南昌市中院,其请求法院判令创丰实业支付所欠货款4401.58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并请求法院判令宣禾能源、涂勇斌等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8月,南昌市中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了江煤销售上述诉讼请求。2019年7月,江西省高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江煤销售上诉,维持原判。此后,江煤销售不服该案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江煤销售的再审申请。
2021年5月,江煤销售向南昌市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宣禾能源向其返还款项4331.50万元。2021年7月1日,南昌市中院受理了该案。以一审判决结果来看,江煤销售这次终于“赢了”。安源煤业表示,因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启信宝显示,宣禾能源、创丰实业均已吊销,江煤销售最终能否拿回上述货款还是未知数。
交易真实性遭最高法质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3月发布的民事裁定书中透露出了江煤销售与创丰实业等交易的诸多细节。上述合同纠纷背后,更是暴露出江煤销售虚假贸易的情况。
据悉,江西省高院二审判决认为,《购销合同》“欠缺买卖真实意思,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目的是达成销售任务、赚取价格差价,因此无效”。
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截图
而江煤销售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中指出,双方有买卖货物的真实意思表示,《购销合同》合法有效。江煤销售称,公司是以指示交付的形式将购买自宣禾能源的电解铜直接交付于创丰实业,货物确实处于创丰实业控制之下。“至于交易的目的是完成销售任务、赚取差价,还是为了获取贷款,均属于当事人的自由,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禁止规定,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江煤销售如此表示。
江煤销售当时还透露,创丰实业、宣禾能源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涂勇斌,江西朝和新能源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涂勇波与涂勇斌系亲兄弟,两人共同投资了多家公司。江煤销售认为,宣禾能源、江西朝和新能源对案涉交易情况十分清楚,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赵哲作为涂勇斌的妻子,对于交易背景、欠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责任、担保责任均清楚并认可,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江煤销售所称,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江煤销售与创丰实业虽然签订了《购销合同》,但江煤销售所提供的发票、对账单、《协议书》、《担保书》等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货物已实际交付。江煤销售虽主张货物已经指示交付,由宣禾能源交付给创丰实业,但原审已查明涂勇斌系创丰实业、宣禾能源实际控制人,江煤销售将从宣禾能源处购买的电解铜又卖给创丰实业,在无实际买卖及交付证明的情况下,该交易模式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
值得一提的是,一审法院调取的江煤销售营销部员工邹某某、龚某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均指正“案涉买卖是托盘、虚假的贸易……目的是江煤销售为完成销售任务通过价格差价的形式收取15%的利息”。
“因本案当事人之间买卖法律关系不真实,江煤销售按照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要求宣禾能源、江西朝和新能源、涂勇斌、赵哲根据《担保书》对《购销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当时如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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