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廉洁从业风险隐患,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
注册制时代,提升执业质量的同时,中介机构的廉洁自律管理至关重要。
5月31日晚间,证监会、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下称《意见》),共计17条内容,将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开展的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的业务均纳入规制范围。
重点内容包括:严监管方面,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突击入股、“影子股东”、违规代持等违法违规“造富”行为将被严格审查;行业竞争方面,中介机构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利益输送、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
具体来看,《意见》共17条,对规制范围、重点风险领域、监管要求等作出规定。
第一,规制范围上实现了业务主体和业务类型的全覆盖。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均被纳入,证券发行承销、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资产证券化等具有投行业务特性的业务也被纳入规制范围,实现了业务主体和业务类型的全覆盖。
第二,对重点风险领域,《意见》作出针对性的细化规定,包括七方面。
其中规定,应当遵循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沟通交往的规定,引导构建 “亲”“清”政商关系,对实践中一些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
“在投行项目股东穿透等事项核查中,重点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进行严格审查,严格禁止突击入股、‘影子股东’、 违规代持等违法违规‘造富’行为。”意见中提到。
对于内幕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信息隔离墙机制,切实防范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从事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行业竞争,(中介机构)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利益输送、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
第三,坚持专业思维,分类施策。《意见》结合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主体的业务风险特征提出专门监管要求。
例如,对于证券公司,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行业务“三道防线”,充分发挥监督制衡作用, 严格禁止“结构化发行”、欺诈胁迫发行人“临时加价”等违法行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遵守独立性原则,严格执行签字会计师和关键审计合伙人定期轮换制度,不得参与财务造假。
同时,强化监管执法问责,遵循“宽严相济”原则,对中介机构主动发现、主动报告、主动处理廉 洁从业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相关机构或人员的责任。
对于《意见》出台的背景,证监会表示,随着注册制改革推进和市场快速发展,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日益凸显,业务量大幅增长,廉洁从业风险也相应加大。
“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的廉洁从业监管,针对主要风险点提出规范要求,督促其勤勉尽责,廉洁自律,消除廉洁从业风险隐患,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证监会称。
证监会指出,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及风险监测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穿透式监管、全链条问责”,用好“资格罚”和“经济罚”,有效强化监管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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