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联储证券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联储证券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 000元;二、联储证券无需支付被告2020年6月6日、6月7日休息日加班费2758.62元。
联储证券称,2020年3月2 日被告入职该公司,双方签订有2020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1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020年3 月2日至9月1日,岗位为财富管理部营销管理业务协同岗月工资15 000元。刘某工作至2020年9月1日,当天联储证券以刘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联储证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刘某在2020年6月6日、7日没有上班,也没有进行过加班审批,联储证券不同意支付加班费。
刘某辩称,不同意联储证券的诉讼请求,刘某认为,联储证券没有可量化的标准,完全是凭借主观判断,没有进行考核。联储证券提交的考核表是刘某入职当天签订的空表,结果是联储证券后填的,刘某不认可,并坚持认为联储证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刘某补充,2020年6月5日至8日期间,其被安排出差并提交了出差申请,其中6日和7日为休息日,实际上是加班了,联储证券应当支付加班费。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联储证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述被告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主张,联储证券以此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联储证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 000元。驳回联储证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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