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打着明星旗号的餐饮品牌,不能简单考虑明星的流量效应与噱头,更应警惕背后的商业模式。
又一明星跨界餐饮陷入法律纠纷。
7月8日上午,温州欧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天然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成都中院开庭审理。日前,该品牌代言人知名艺人关晓彤也因此一同被起诉,明星与餐饮业之间的纷争,再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成都天然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声明,表示与温州欧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并称关晓彤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目前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借此炒作,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判决。
对此,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明星跨界餐饮时的法律角色多属于广告代言人,只对虚假广告行为承担过错责任,即只有在加盟者,证明代言人明知品牌方虚假宣传仍然代言的情况下,代言人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加盟打着明星旗号的餐饮品牌,不能简单考虑明星的流量效应与噱头,更应警惕背后的商业模式,并考量品牌方的实际经营状况。
陈赫等明星曾合伙的“贤合庄”也多次陷入加盟商维权风波,目前陈赫已退出贤合庄股东行列。-视觉中国
加盟风波
公开资料显示,成都天然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简介称,该公司旗下“天然呆”奶茶是携手关晓彤创立的新茶饮品牌。其中,彤梦心缘(成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占股35%,而彤梦心缘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均为关晓彤的父亲关少曾。
今年5月,该公司因对外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后,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在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被成都市商务局罚款3万元。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俞起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从行政管理角度来说,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符合这些要求的,相关机构会进行备案,确认是合法合规的经营状态,如果不具备这些要求,机关会进行处罚,要求承担行政责任。”俞起说道。
去年3月,天然呆还曾因招商广告中有明示保本的行为,被成都市锦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除了相关行政处罚外,天然呆奶茶关联公司成都天然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被起诉。但此次纠纷中,原告方温州欧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首次将关晓彤一同诉诸法庭。
该公司负责人包善荣在媒体采访中表示,天然呆奶茶店在还没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经营就与他签合同。2021年8月份,店铺开张四个月,生意并未像天然呆允诺的那般,于是包善荣前往成都市商务局,查询成都天然呆是否拥有特许经营资质。“根本查不到,但天然呆一直跟我说是有特许经营资质的。成都市商务局的人跟我说他们跟我签订的是代理合同,在打法律擦边球。”
对于代理合同的法律效力,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向记者解释道,对于合同性质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具体分析,假如合同中有类似如下约定:如品牌方将其商标、标识等经营资源许可给加盟者使用,品牌方向加盟者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运营等统一培训,品牌方要求加盟者统一装修风格、经营用品等,则都应视为属于特许加盟合同。假如存在品牌方并不持有核心加盟资源合法权利等情形,则加盟者可以主张加盟合同无效,品牌方已经收取的加盟费用就应当返还。
与此同时,包善荣还认为成都天然呆虚假宣传回报率,直指其为骗子公司。其提供的“天然呆单店投资回报分析表”显示,天然呆50平米的单店总投资45.1万元,月均纯利润7.14万元,约6.32个月便能回本。然而其奶茶店每个月只有3万-6万元的营业收入,两层楼的店铺一个月租金却要4.4万元,有时候营业额都付不起房租。为了加盟天然呆,包善荣投入300万,现在天然呆只退回他6万设备费。
对此,俞起补充道,“如果授权方之前隐瞒信息的情况非常严重,可能会构成诈骗。如果是欺诈,授权方的过错会更严重,相对承担的后果也会更多,但具体还需要由法院考量个案情形来进行裁决。”
事实上,绝大多数加盟纠纷都因品牌方违约、投资失败等引起,属于商业风险,投资人很难证明存在虚假宣传,因此很难向代言人追究责任。夏海龙指出,因加盟导致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应首先在加盟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解决,品牌方股东及二级股东一般并不属于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不需要直接对合同纠纷后果承担责任。
呼吁加强监管
利用明星效应博取眼球,赚足曝光量,吸引大量加盟商入场,这已然是餐饮界一种成熟的商业模式。公开报道显示,陈赫的贤合庄、黄晓明的烤肉店烧江南等明星餐饮店,幕后操盘手均是四川至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在推动明星餐饮发展领域,四川至膳品牌管理公司可谓经验丰富。然而,商业模式如出一辙,明星台前宣传引流、专业的第三方公司操盘运营,以此加盟扩张。
诚然,明星的人气可以为品牌招揽生意,专业的第三方公司能让招商、供应链专业程度更加精细化,两者结合可以提高品牌成功率。但是,这种模式一方面也容易出现鱼龙混杂的情形,第三方公司的运营是否真的专业合规也要打上问号;另一方面在加盟扩张的可持续性方面也值得人深思。
2015-2019年,在未与四川至膳合作期间,贤合庄曾一度亏损;而达成合作后的一年内,贤合庄加盟门店数暴增近700家。但是加盟后期的放养模式,导致许多门店经营困难,难以为继,因而加盟商们将矛头直指陈赫。
然而,当纠纷产生时,明星早已退场。对此,俞起表示,明星会为自身利益考量,充分运用公司进行责任的隔离和规避,在这种情况下,想让明星直接承担责任,欠缺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是明星充分利用其影响力和商业资源,在这个加盟过程中肯定享受有关利益。
因而,俞起建议从行业规范性角度,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该起到作用。从明星自律角度来说,应该高于一般法律标准做一些职业道德的要求。比如可以建立明星黑名单制度或者正向激励制度,来引导或者倒逼明星自律。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如果发现行业问题普遍存在,应该当作重点问题对待,不能放任这种行为。比如在税收环节,税务部门可以主动介入查税。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的地位来规避责任,虚假出资,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来追究相关的股东责任。
如果已经明显产生一些轻损害行为且关联明星时,法院如果发现明星存在不良行为,应当把有关线索主动与有关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沟通,通过合作,由相关的主管部门对涉案利益关联方做查处。
而对于加盟者而言,俞起强调,加盟者在跟品牌方签约时,要明确对方提供的品牌、相关服务、相关对价内容,判断是否为真实的、具有合理性的价格。如果发现品牌或者对价不是按照原来承诺的,或者在履约过程中发现诸多问题,可以及时行使解约权利。
(作者:郑植文,陆爽 编辑: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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