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 修远/作者 西洲 映蔚/风控
随着经济建设的逐步推进,以宽带网络为承载基础的IPTV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迅速发展起来。该行业的发展,逐步向重运营重服务过渡,对IPTV用户提供精细化、差异化的经营服务成为企业重要的竞争手段。此外,IPTV业务涉及视听节目版权使用,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看股份”)也坦言,尽管其已建立了相应的预防机制,但仍然存在因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引起纠纷的风险。
而就IPTV的产业链而言,海看股份称IPTV视听节目内容涉及违法或侵权由对应的内容提供商承担全部责任。而在实际的侵权纠纷中,内容提供方、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运营方、电信运营方,就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2018年3月-2019年4月,曹强任海看股份的董事,且按照相关法规,自2019年4月起一年内,曹强任职的其他企业或应被视为海看股份的关联方。而招股书中关于曹强曾任职的企业,却未见踪影。
一、昔日董事任职期间或在“华数系”任职隐而未宣,关联方认定或存缺失
由于董监高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可施加重大影响,因此董监高的兼职问题是审核的重点。对于海看股份的董事曹强来说,其任职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同时能够对“华数系”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然而海看股份却未将“华数系”认定为关联方,是否合理?
1.1 曹强曾担任海看股份董事,任职时间为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
需要先说明的是,曹强曾担任海看股份的董事。
据2022年3月30日签署的《关于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回复”),2018年3月,海看股份原董事长郭战江、原董事谭鲁民因工作调动,不在海看股份处继续任职,原董事布茂发调整为监事,增加董事张先、许强、邓强、曹强。
而2019年4月,因董事曹强去世,海看股份董事由曹强变更为查勇。
由此可知,曹强在海看股份担任董事的时间为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
同时,据海看股份于2021年9月27日签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以下简称“招股书”),曹强是海看股份曾经的关联方,关联关系为“其曾担任海看股份董事,于2019年4月卸任”。
1.2 公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均对关联方做出规定
据《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同时,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也即是说,曹强在担任海看股份董事的1年多的时间里,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应当被视为海看股份的关联方。
1.3 曹强曾担任华数广电副董事长,2016年任职变更为总经理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浙江华数广电网络(600831)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广电”)成立于2011年7月29日,曹强在华数广电存在两次任职变更记录,分别为:2016年3月14日由副董事长变更为总经理;2020年11月11日由总经理变更为无。
由此可见,自华数广电成立以来,曹强或均在华数广电担任要职。
不仅如此,曹强还曾在“华数系”的其他公司任职。
1.4 曹强曾在华数集团担任董事及总经理,同时任华数集团总裁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集团”)成立于2003年11月19日,曹强在华数集团的任职存在两次变更记录,分别为:2019年8月30日由董事兼总经理变更为董事;2020年7月1日由董事变更为无。
也即是说,自华数集团成立以来,曹强或均在华数集团担任要职。
事实上,曹强还曾是华数集团的总裁。
据文旅部产业发展司引援信息,2014年,曹强获得“2014中国文化产业年度人物”,彼时其头衔为“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总裁”。
而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指的是否系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1.5 曹强曾是华数网络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以前加入“华数系”
除此之外,公开信息显示,曹强还曾是华数传媒(000156)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网络”)的法定代表人,卸任时间为2011年7月5日。
至此不难发现,曹强曾在“华数系”多家公司担任要职。
需要指出的是,华数网络、华数广电以及华数传媒,均由华数集团控制。
据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传媒”)2020年年报以及公开信息,截至查询日2022年8月9日,华数集团为华数传媒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36.3%。
其中,华数网络为华数传媒的全资子公司,华数广电为华数传媒的控股子公司。
且据招股书,海看股份招股书的“关联方”以及“历史关联方”中,均无“华数系”的“身影”。
即华数传媒及其子公司,均系华数集团控制的企业。此前,曹强在华数集团担任总经理、总裁,同时在华数传媒的子公司担任高管。
倘若海看股份的昔日董事曹强,与“华数系”的曹强为同一人,至此不难发现,在曹强担任海看股份董事的2018年3月-2019年4月的时间里,曹强曾还在华数传媒的子公司华数广电担任总经理,曾在华数传媒控股股东华数集团处担任董事、总经理、总裁。在此情形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海看股份是否应当将包含华数传媒在内的“华数系”公司,认定为报告期内的关联方?
而问题仍在继续。
二、董事兼职期间兼职企业撑起逾四千万元采购额,未比照关联交易披露合理性存疑
上述问题仅为“冰山一角”。究其根本,或与海看股份与华数传媒存在交易有关。
2.1 通过华数传媒子公司进行采购,近四年累计采购额逾九千万元
据招股书及审核问询回复,2018-2021年,海看股份为开展IPTV业务而向华数传媒进行版权内容采购。
2018-2021年,华数网络分别为海看股份第三大、第三大、第三大、第四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2,683.71万元、2,095.29万元、2,765.21万元、2,060.09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88%、7.7%、7.96%、6.01%。
也即是说,在曹强担任海看股份董事,同时兼任华数集团总裁的2018-2019年里,海看股份通过华数传媒的子公司华数网络,与华数传媒存在交易,交易金额超四千万元。
2.2 海看股份并未将双方2018-2019年发生的交易,视为关联交易
但《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研究发现,海看股份并未将华数集团、华数传媒、华数网络等“华数系”公司,列为关联方或历史关联方,也未将双方2018-2019年发生的交易,视为关联交易。
2.3 接替曹强担任海看股份董事的査勇,曾经在华数传媒任职
值得一提的是,接替曹强担任董事的査勇,曾经在华数传媒任职。
据招股书,2012年9月至2016年7月,査勇历任华数传媒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此外,査勇的提名人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朴华惠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朴华惠新”)。
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1年9月27日,朴华惠新持有海看股份10.31%股权。
也就是说,2018年3月-2019年4月,曹强任海看股份的董事,且按照相关法规,自2019年4月起一年内,曹强任职的其他企业或应被视为海看股份的关联方。面对上述情形,海看股份是否应当将华数集团及其附属企业视为报告期内的关联方?是否应当将与华数传媒的交易,按照始终重于形式原则认定为关联交易?海看股份是否存在隐瞒关联交易的嫌疑?均要打个“问号”。
三、IPTV 产业链各方权责划分不清晰,侵权纠纷“甩锅”内容提供商或蒙眼自嗨
IPTV回看,指的是用户可以实时选择从开播后的某个过往时间点开始进行回看,从而达到播放之前直播内容效果的一种功能。
被海看股份“写进”三创四新特征的回看功能,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海看股份却因回看功能,在历史上频频涉诉。不仅如此,侵权纠纷背后,还牵出海看股份在IPTV产业链中,与各方权责划分不清晰的“黑历史”。
3.1 海看股份核心技术包含终端直播产品,其具体表征包括回看功能
回看功能是IPTV业务的特征,同时也是海看股份的核心技术之一。
招股书中,海看股份在披露其创新、创造、创意特征时表示,海看股份能够提供多样化的交互式内容服务,主要体现在:IPTV业务可根据版权内容市场需求变化情况提供包括视频直播、回看、点播和增值业务等在内的多种交互式内容服务。同时,基于海看股份IPTV业务灵活的回看和点播服务功能,终端用户可根据自身时间安排、兴趣爱好更加自由的选择观看时间和内容。
此外,海看股份披露,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1年9月27日,其拥有的主要核心技术包括终端直播产品、终端点播产品等。其中终端直播产品的具体表征为,实现单、组播信号的直播、时移、回看、分组以及应急播出功能。
由此可见,回看功能是海看股份“三创四新”特征的重要体现。
然而,正是对于海看股份重要性凸显的回看功能,历史上却频频涉诉。
3.2 山东联通因侵犯网络传播权被起诉,海看股份被其认为系内容提供方
据(2021)京0491民初2322号文件,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联通”)告上法庭,爱奇艺指出其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爱国者》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山东联通未经原告合法授权,擅自通过其运营的“山东(济南)联通IPTV”电视平台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侵害了爱奇艺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此,被告山东联通辩称,2016年12月,山东联通与案外人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上传媒”)、山东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IPTV合作协议》,共同发展IPTV业务。
按照协议约定,山东联通仅负责IPTV数据的传输和技术支持,IPTV信号内容由上述两公司提供。因此,山东联通并非本案的侵权主体,涉案影视作品并非山东联通提供,山东联通不存在侵权行为。
此外,山东联通表示,涉案影视作品的回看,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IPTV回看”模式实质上是利用电信运营商的通讯网络,以专网方式定向传输广播节目,开展的有线电视业务。
回看点播服务仅能在安装专网终端的电视上、节目播出后72小时内观看,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关于“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属于广播权的范畴。
然而,对于上述山东联通的辩称,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中国IPTV-山东”上通过回看方式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播放行为,用户在时间段内可以按照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回看方式获取涉案影视作品,与通常而言的内容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在线播放服务并无本质区别。
故山东联通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行为,已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范畴,山东联通认为该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需要指出的是,通过上述判决文书可知,爱上传媒、山东网络电视有限公司、山东联通以及山东海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的主体变更合同》载明:爱上传媒、山东网络电视有限公司和山东联通于2016年12月签订了《IPTV合作协议》,山东网络电视有限公司将其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山东海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海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无条件接受,并保证完全遵照原合同的相关约定继续履行。
而其中的山东海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正是海看股份的前身。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山东联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爱奇艺经济损失20,000元,公证费500元。判决时间为2021年3月26日。
至此不难发现,IPTV合作协议通常由三方构成,分别为内容提供方、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运营方以及电信运营方。
虽然在本案中,作为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运营方的海看股份,并未受到处罚,但从彼时开始,三方之间权责归属不清晰的问题,已初见端倪。
而问题才刚刚开始。
3.3 自称在IPTV业务中若发生侵权行为,由内容提供商承担全部责任
据招股书,IPTV产业链主要包括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信号传输和内容消费等环节,分别对应内容提供方、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运营方、电信运营方和终端用户。
IPTV产业链整体合作模式为:由内容提供方负责将IPTV视听节目内容提供给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运营方进行集成编排和内容审核等工作,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运营方将相关内容资源统一集成并审查后,与电信运营商的IPTV传输系统规范对接,由电信运营商通过虚拟专网将节目信号传递给终端用户进行内容消费。
显然,内容提供方、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运营方、电信运营方,正好对应上述案件中的爱上传媒、海看股份、山东联通。
而海看股份进一步表示,内容提供商负责根据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运营方的技术规范要求提供IPTV视听节目内容。内容提供商应保证所提供IPTV视听节目内容的及时性、稳定性、安全性和合法性,如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运营方在使用IPTV视听节目内容过程中涉及违法或侵权,由对应的内容提供商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真实情况是否真的如海看股份所愿?
3.4 在IPTV侵权案件中,内容提供商将侵权责任归咎于海看股份
据(2019)京0108民初14931号文件,爱奇艺以山东联通、爱上传媒、海看股份三名被告未经合法授权,通过其运营的“山东联通”IPTV平台,擅自提供涉案作品《琅琊榜》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爱奇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上述三名被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山东联通表示,根据其与爱上传媒、海看股份之间的三方协议,其仅提供IPTV信号传输,并非侵权主体。
而爱上传媒表示,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是依据国家政策,播放内容也是由省级平台统一进行播放,其行为具有合法性,且涉案作品系由山东海看公司提供,与其无关。
同样地,上述山东海看公司,指的正是海看股份。
通过上述案件可知,早在2019年,海看股份就曾与山东联通、爱上传媒,共同卷入侵权纠纷。而在庭审过程中,内容提供商爱上传媒、电信运营商山东联通,均表示侵权涉案作品与其无关,而是将侵权主体归结为海看股份。
而海看股份却在招股书中表示,作为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运营方的海看股份是 IPTV产业链的核心。过程中涉及违法或侵权由内容提供商承担全部责任。
如此反差,令人唏嘘不已。
事实上,在本案中,海看股份因侵权行为,承受了连带责任。
3.5 三名被告通过分工合作方式开展IPTV业务,就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回到本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IPTV合作协议》中的约定,三被告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通过通信网络在山东省合作开展IPTV业务,由爱上传媒和海看股份负责IPTV业务中全部内容的集成和播控,山东联通负责IPTV信号传输,三被告按约定的收入分成比例分享IPTV业务收入。
由此,法院认为,根据前述协议的约定,可以认定三被告通过分工合作方式开展IPTV业务,应当就IPTV业务中产生的侵权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三被告未经许可,共同通过“山东联通”IPTV平台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爱奇艺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2020年4月15日起十日内,被告山东联通、爱上传媒、海看股份,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0.5万元。
3.6 另一侵权案件或暴露出,三方签署的IPTV合作协议或权责不清晰
无独有偶。
据(2019)京0491民初16169号文件,爱奇艺以山东联通、爱上传媒、海看股份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其运营平台“山东联通(东营)IPTV”电视端口传播涉案作品《妄想症》,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为由,将上述三名被告告上法庭。
对此,被告海看股份辩称,海看股份非涉案作品《妄想症》的内容提供方,也非网络技术服务提供方,原告所诉侵权行为及后果均与海看股份无关。
首先,涉案作品系原告在“中国IPTV-山东”主界面下对全部节目内容进行的搜索,并非在“海看”专区平台进行的搜索,不排除涉案作品系其他内容运营平台提供。其次,海看股份未因涉案作品侵权而获利,原告也无相应证据证明,故不应当对涉案作品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次,海看股份没有参与侵权,亦没有帮助他人侵犯原告著作权,更没有共同侵权的故意,不构成与爱上传媒、山东联通的共同侵权。
对于上述海看股份的辩称,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海看股份称《妄想症》并非其提供,但是从涉案公证过程中所标注的内容来源以及《IPTV合作协议》关于内容提供的约定来看,其中并未就爱上传媒和海看股份分别提供内容以及提供何种内容,进行明确的约定,故对海看股份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2020年11月27日起七日内,被告爱上传媒、海看股份、山东联通,连带赔偿原告爱奇艺经济损失合计2.02万元。
通过上述判决结果不难发现,海看股份在与山东联通、爱上传媒实际签订的协议中,并未对分别提供何种内容进行明确的约定。
那么,海看股份在招股书中披露的“在使用过程中涉及违法或侵权,由对应的内容提供商承担全部责任”的表述,又从何谈起?且前述海看股份权责归属问题,是否并非经过双方约定,而系海看股份的“一方之词”?而自2019年两起侵权案件至今,上述三方的权责是否已经“洽谈妥当”?均不得而知。
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根底浅。上述问题对于海看股份而言,是否将成为其上市路上的绊马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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