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第一财经通过券商处了解到,为客观反映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开展情况,促进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近日下发了一份关于组织开展对2021年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经营情况统计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提到,券商需组织相关部门填写一份统计表,并于9月29日前报送相关数据。期末数统计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期间数为2021年全年。中证协将对各公司报送的数据进行抽查,并对各公司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后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虽然《通知》显示,有关统计结果和报告将在行业内公布,统计结果仅作为各公司业务发展参考,不用于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但《通知》中也特别指出,若券商报送数据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中证协将取消其纳入当年统计,并取消其下年度参加统计,并按照有关自律规定严肃处理。
记者从证券从业人士处了解到,对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统计并非今年才开始,每一年证券公司都需要对相关业务进行梳理并上报。
具体到2021年的统计表格内容,共计分为十个大项,包括研究部门设置和人员组成、证券分析师人员构成情况、研究销售部门设置和人员组成、公司是否设立首席经济学家、公司境外研究部门设置情况、2021年度末覆盖的机构客户数、2021年度服务的机构客户佣金收入、2021年发布的研究报告和覆盖上市公司数量、2021年外请专家服务情况,以及其他问题。
记者注意到,十个统计大项下还分别设置了多个统计小项,数量在2~8个不等。
比如在“研究部门设置和人员组成”的统计项目中,就包括公司是否设立独立的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总人数(人)、证券分析师人数(人)、研究报告质量审核人员数量(人)、质量审核人员与分析师人数比、研究报告合规审查人员数量(人)、合规审查人员与分析师人数比、2021年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新进人员数量(人)、2021年新进人员占比(新进人员与期末研究部门人数比)。
在“证券分析师人员构成情况”的统计项目中,中证协设定了包括在本公司执业1年以下的证券分析师人数(人)、在本公司执业1~3年的证券分析师人数(人)、在本公司执业3年以上的证券分析师人数(人)、2021年分析师离职人数(人)、2021年分析师离职率(离职分析师人数与年初研究部门分析师人数比)和取得境外分析师牌照的人数(人)共六个统计项。
在“2021年发布的研究报告和覆盖上市公司数量”的统计项目中,中证协不仅列举了包括发布的境内上市公司研究报告数量(份)、覆盖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家)、覆盖的境内上市公司行业数量(个)、发布的中国香港和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数量(份)、覆盖的中国香港和境外上市公司数量(家)、发布的新三板挂牌公司研究报告数量(份)、覆盖的新三挂牌板公司数量(家)和发布的宏观和策略研究报告数量(份)在内的8个统计项,还给出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经营情况统计口径和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在“其他问题”一项中,中证协还要求券商以附件形式报送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司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定位和主要服务的对象,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为公司内部其他部门提供哪些研究支持服务;二是2021年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承担的其他科研任务及课题;三是公司对证券分析师等研究人员的考核标准及各指标占比。
早在2020年3月,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明确管理流程、披露事项和操作要求,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就在不久前,中证协下发通报,对证券公司加强自律管理提出三项要求,包括在研究报告中披露公司持股情况、进一步规范调研纪要管理、加强对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的管理,如券商持有研究标的股票超1%须披露、研报发布两交易日内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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