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疫情尘埃落定,保险业的那些痛与思?丨燕梳夜谭?

2023-05-06 19:13:08 今日保 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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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整理:国炜

  新冠疫情从2020年爆发至今已有整整三年。三年间,保险业出人出钱出力、捐款捐物捐保险,为抗疫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在自身的业务方面进行了创新尝试。去年12月,随着全国防控政策转向,疫情给生活带来的影响已告一段落,但对保险业的影响仍余波未息。

  保险业在疫情期间的努力,经过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扩展责任,在原有的保险产品里,如疾病险、医疗险、意外险,扩展加入新冠相关责任,并取消等待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

  第二阶段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专门的新冠险种,如隔离险、新冠险、复工复产保险等;

  第三阶段主要是指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索赔潮汹涌而来时,当新冠险成为投诉热点,保险公司采取拒赔、下架产品等方式来应对,新冠险从网红产品走向了问题产品。

  这个过程给予我们很多思考和启示,本期《燕梳夜谭》特别邀请到两位横跨保险与法律的资深专家,共同思辨。

  法学博士、研究员,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玉泉先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任自力先生

  主持人:今日保高级顾问 徐晓先生

  徐晓:第一个话题,我们先从大的方面分析一下新冠疫情,其性质和特征是什么?是否属于可保风险?

  李玉泉:这个问题要从保险学的原理来分析。在理论上,保险公司保的是“或然性”风险,也就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风险,必然发生或必然不发生的风险都不在承保范围,故意造成风险以及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风险也不能承保。

  徐晓:我看了相关的教科书,保险所讲的可保风险是一种纯粹风险,指的是发生后只会造成损失、不会获利的风险、刚才李总讲要具有三个条件,一是它必须有造成损失的可能,既不是很大的、灾难性的可能,也不是很微小的、可以忽略不计的风险损失,二是它造成的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三是它造成的风险必须是明确的、可计算的。我觉得至少新冠造成的风险不是明确的、可计算的,这方面就不符合。

  李玉泉:新冠造成的风险的确不符合保险风控的三个要素。保险虽然是一种射幸合同,但因为有保险利益的存在,不同于赌博。保险承保风险的或然性的前提,是根据大数法则概率来进行精准的精算定价。新冠疫情是全人类面临的新问题,其产生原因、造成的危害有多大,至今都没有定论,也没有历史经验数据可借鉴,因此新冠保险也无法定价和确定保险责任。

  徐晓:开发新冠保险是拍脑门的决策。

  李玉泉:拍脑门和精算相结合,从保险学原理上来看,这样的定价肯定不准,确定的保险责任也不一定准。新冠保险第一阶段,保险业在原有责任的基础上扩展了新冠的条款,取消了免赔额,取消免赔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有数据作为支撑?保险公司扩展新冠责任,依据又是什么?如果保险公司仅仅出于服务社会的目的而扩展责任、取消免赔,这既不符合保险原理,也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我不太赞成。

  任自力:这一方面我赞同李总的说法,同时也补充一点。保险业的发展本来就是守正和创新之间的动态平衡,新冠疫情有关的险种,本身都是一种市场创新行为,这种创新会有较大的风险,需要遵循大数法则不假,但不论是第一阶段扩展保险责任,还是第二阶段推出独立的隔离险或新冠险,保险公司绝对会进行相关计算,计算的周期区间可能相对较短,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时期,计算预设的赔付率可能较低,没想到后来防疫政策放开后,这种预期完全被打破了。

  如何利用大数法则来设计产品,是保险公司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从相关保险产品的发展来看,很多产品如地震险、洪水险、航空保险等,最初都是不可保的,因为风险太大了,任何一家公司单独承保都保不下来,后来延伸出了共同体的概念,如农业保险共同体、地震保险共同体等,通过保险公司组团的方式来分摊风险,这也是对传统可保性的一个突破。

  保险公司如果想在市场取得竞争优势,必须要有创新,尤其是很多中型公司,相对大公司本就处于弱势,如果没有新产品,可能很难实现跨越。当然,开发新产品的过程中要把风险控制好。

  李玉泉:关于扩展保险责任,比如重大疾病保险,有的保司说把新冠责任包括进来了,其实由于新冠导致的重大疾病本来就应该赔付。关键要看保险条款是怎么约定的,如果保司没有约定突发性的传染性疾病除外,那就应该包含在内,不存在所谓“扩展”问题。

  做保险要诚实信用,即使进行产品创新,也要把数据作为分析的基础。保险公司推出了很多隔离险、新冠险等产品,当情况发生变化时悄悄下架,但实际上已经卖出的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是不能解除的,还是要按约履行,否则可能面临诉讼或仲裁。

  徐晓:我非常同意李总的观点,保险具有射幸性,但它不是赌博,而是一种科学。风险是未知的、未发生的、不确定的损失事件。但如果保险公司知道自身处于危险的包围中,还开发新产品、扩展责任,这是高尚的行为,还是在玩噱头,最后演砸了?这是一个需要反思的问题。在疫情大面积爆发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处于危险中,很多人之所以还未被感染,是因为政策的原因在严防死守、清零,这种情况下开发新产品,其实是一种冒险行为。

  李玉泉:保险是最讲究稳健经营、诚实信用的,营业中断保险等很多产品都很受市场欢迎,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支持相关企业,为辖区的企业都投保了复工复产保险或营业中断保险。实际上,营业中断保险只是一个附加险,不是主险,只有企业投保了财产保险或者机器损失保险后,才可以附加营业中断险或利润损失险。

  营业中断险是间接损失,指的是企业因火灾、雷电、爆炸等造成了财产损失,因而营业中断造成的利润损失。一般的营业中断险包括三部分,即毛利润、工资总额和审计费用,企业可以投保一部分,也可以全部投保。

  但它是附加于主险之上的,如果没有主险责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根据市场情况开发新产品,也要符合保险的原理,像这种复工复产保险、营业中断险并不符合保险原理。

  徐晓:复工复产险只针对小微企业,由政府出钱投保。如果小微企业被封控、无法经营,每人每天补助一百元,最多不超过21天,每家企业总共不超过十万元。这种单独承保的复工复产保险,它的首要风险并非机器坏了或遭受了物质损失而停工,而是由于政策原因导致停工停产。

  李玉泉:这样就不符合保险定价原理,如果没有承保主险的基本保险,附加险不能扩展,也不能单独承保。保险不是万能的,不是什么都可以保,这个观念必须明确。

  任自力:我对此有不同意见,原来是作为财产险的附加险,但现在作为独立险种未尝不可。

  李玉泉:定价的基础风险是不一样的,很多附加险的扩展责任是出于两个原因,一是风险可控,二是为一些老客户扩展责任,结合历史经验数据,由于其风控到位和较低的事故发生率而扩展。如果是新客户,风险不可控,也没有历史经验数据,一般不会扩展。

  任自力:关键就是数据基础薄弱,这是核心问题。

  徐晓:所以,保险是基于大数法则的一种风险分散和转嫁的制度安排,保险业的风险控制永远是第一位的,保险公司不能冒险,这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另外,新冠相关的险种在发展的第三阶段成为投诉的热点,对保险业的形象是个非常严重的损失。

  李玉泉: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并不因为产品下架、拒赔而解除,如果投诉解决不了问题,消费者还可以通过诉讼、仲裁来解决。

  任自力:传统观念一直强调“最大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其实如果保险业能做到《民法典》民事行为规定的“基本诚信”,当下面临的很多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在新冠险的赔付问题上,台湾的情况很有借鉴意义。

  徐晓:台湾的新冠相关险种有两类,一类是防疫险,另一类是疫苗险,去年下半年迎来了赔付高峰。

  任自力:

  台湾在2022年4、5月后迎来赔付高峰,一开始保险公司也不愿意赔,采取各种借口拒赔,学界、媒体界都对保险业进行了严厉的批判。从最终的赔付金额来看,赔付情况还不错,截至去年年底,赔付了两千亿新台币,相当于保费的几十倍。

  但一直没看到大陆关于新冠相关的险种赔了多少、保费收了多少的数据。

  徐晓:大陆的很多保险公司找各种借口不赔,比如规定什么情况不赔,要求消费者提供各种证明。实际上,从去年12月后,很多人阳了并没有去医院,只在家里休息,拿不到证明。保险公司并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明确什么情况可以赔付,什么情况不能赔。

  任自力:这其实就涉及到保险业发展的基础和根基,如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问题。

  徐晓:还有一些销售也有问题,比如新冠险产品的条款规定是确诊可以赔付,但营销员为了营销方便,说感染就赔,这就是很大的问题。赤峰发生的新冠险赔付第一例判决已经出来了,就是因为销售误导。

  李玉泉:从我国新冠疫情相关产品的开发情况来看,一是条款用词不够严谨,含义不准确;二是销售过程中存在销售误导;三是抗疫政策变化对保险公司的赔付有很大影响。如果保险公司还要消费者按照政策变化前的规定提供各种证明和证据,对被保险人不公平。保险业若长期都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发展,比较困难。所以,近几年监管一直在抓人身险行业的销售误导,财产险行业则是重点抓理赔难的问题。

  徐晓:目前来看,对新冠险的处理,一方面,各地法院还比较谨慎,尽量不判这类案子;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在争取尽量不形成诉讼案例,大多采取一对一谈判的策略。但这种局面能维持多久无法判断,如果第二波感染来袭,这些已下架的产品应该不会再上市,保险公司能进行有效的风控。

  任自力:通过总结台湾在疫情险赔付方面的教训,有两点大陆同样适用。

  一是恶性竞争,当一家公司出现了新产品时,其他公司纷纷效仿,不会过多地从风控和大数法则的角度考虑;

  二是对已有的教训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在台湾赔付高峰前,已经有某国保险公司因为疫情相关赔付而破产的报道,但台湾没有吸取教训,大陆也没有。

  李玉泉:黑格尔有一句名言,“人类从历史中学会的最大的教训是,人类从来不吸取任何历史教训。”最近淄博烧烤爆红,有保险公司开发出了“淄博烧烤险”。这个保险保费很低,附加了烧烤意外烧伤烫伤、食物中毒等内容。作为网红产品,当地政府也很重视保险的作用。

  徐晓:这个烧烤险对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可能不会很大,纯粹是一种“蹭流量”的行为。保险业的形象应该是可靠、有实力、信得过,是一个中年大叔的形象,而不是成为一个容易冲动的网红小萝莉,这跟形象不符。

  李玉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一样,都要诚实信用。客观存在一种风险,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风险保障,同时降低赔付成本,这种服务才是我们需要的。只是为了蹭热点而开发产品,这不是保险业经营的正常之道。

  任自力:这种现象更多的是当地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策略。

  徐晓:新冠疫情险也有蹭流量的感觉,各保险公司对于热门话题一哄而上,最后反而破坏了企业形象。还有一点很重要,也许保险公司开发新冠保险是在承担社会责任,但究竟怎么承担社会责任,应“在商言商”。保险公司就是商业保险,不能偏离商业的逻辑,做好风险管理才是承担社会责任。

  李玉泉:我也很赞同。作为一家商业保险公司,要依法合规地把公司经营好,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和风险管理服务,同时让员工也能分享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成果,实现员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三方共赢,大家共享发展成果,这才是最大的社会责任。

  任自力:疫情三年,保险业确实涌现出不少问题。疫情险、隔离险产品推出后发生了赔付纠纷,是由于保司没有做好风控和费率计算,因此保险公司要勇于承担责任。如果逃避合同责任导致形象受损,损失可能更大。

  徐晓:所以保险公司最大的社会责任就是履行承诺。

  李玉泉:疫情初期,部分保险公司捐赠了很多保险产品,有什么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如果是把投保人交的保费建立起来的赔偿基金里拿出来一部分去捐赠,实际上是对原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一种侵犯,也是不合法的。

  疫情期间,有一家保司的做法我很赞成。他们看到在武汉抗疫的医护人员很辛苦,公司总部号召员工捐款,捐了30多万为医护人员买了保险,这种做法是值得借鉴的。

  任自力:这些年,监管一直在强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我认为这不仅是要求保险公司每年或每季度定期向监管部门申报数据和材料,同时针对新冠险、隔离险等社会热点问题,监管部门也能统计出产品、保费、赔付率等数据,对相关保司形成约束和激励,并促进市场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李玉泉:而且向全社会公开这些信息,也更容易获取社会大众的认可,体现出保险业真正的担当。

  徐晓:疫情三年带给保险业的思考,至少表明:创新不能一窝蜂、拍脑门,保险公司不能冒险,应该科学经营、稳健经营、诚信经营。

  李玉泉:依法合规经营是第一条。

  任自力:诚信经营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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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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