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创世纪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详情如下:
2019年11月,北京精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田某、深圳创世纪,北京精雕因其原产品经理田某离职后入职深圳创世纪,认为田某、深圳创世纪侵犯其技术秘密,提出要求田某、深圳创世纪停止侵害其技术秘密、赔偿其经济损失9,200万元等诉讼请求;2022年2月,北京精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将赔偿金额由9,200万元增加至3.82亿元;2023年5月,公司收到本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初1361号)。
本案件历史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2023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年12月,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对深圳创世纪少数股权的收购,深圳创世纪现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诉讼最新进展情况如下:本案一审判决后,深圳创世纪认为,其生产的设备未侵犯北京精雕的技术秘密,不认可一审判决认定的侵犯技术秘密的相关事实和理由,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创世纪已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电子缴款书》,并已缴纳相关诉讼费用。深圳创世纪本次提起上诉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请求
1、撤销(2019)京73民初1361号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北京精雕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北京精雕承担。
(二)主要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记载的密点1与一审法院审理的密点1不一致,一审判决记载的密点1未送达给上诉人深圳创世纪,一审法院程序错误,导致认定事实不清;
2、被控侵权行为均是发生在2019年以前,不存在侵权行为持续到2019年6月的事实,不应当适用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3、一审法院审理的密点1已经被被上诉人北京精雕的市场流通产品披露,被上诉人北京精雕未针对市场流通产品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不是技术秘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4、B-540F机床是上诉人深圳创世纪在先研发产品,被上诉人北京精雕并未提交B-540F机床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B-540F机床也未使用密点1的技术方案,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深圳创世纪B-540F机床侵权,认定事实错误;
5、上诉人深圳创世纪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田某(一审被告)的行为,上诉人深圳创世纪与田某没有共同故意,一审判决以上诉人深圳创世纪应当知道田某的行为而认定上诉人深圳创世纪侵权,认定事实错误;
6、上诉人深圳创世纪不存在恶意侵权、情节严重、举证妨碍的情形,一审判决适用了五倍惩罚性赔偿,既适用法律错误,也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原告北京精雕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并请求改判支持其在一审阶段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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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世纪主营业务:
公司核心主业为高端智能装备业务,定位为“行业领先的高端智能装备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商”,立足于中高端数控机床产业,为广大用户提供高可靠性、高性价比、具备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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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邵晓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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