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已加大了内幕交易的惩处力度,最高罚款比例提升至10倍,但仍有人跃跃欲试,挑战法律的权威。
7月11日,江苏证监局公布了一份处罚决定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孙某和杨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多次联络,并买入“江苏雷利(300660)”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孙某最终获利230.50万元,杨某获利46.47万元。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孙某“没一罚二”,没收违法所得230.50万元,同时处以461.00万元罚款;没收杨某违法所得46.47万元,同时处以80.00万元罚款。
两人因内幕交易被没收276.97万元,并被处以541.00万元罚款,合计被罚没817.97万元。
一直以来,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都是从严监管,在过往多年的资本市场典型案例公布中,均有内幕交易的案例。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切实维护良性健康的市场秩序和生态。
内幕交易江苏雷利
据处罚决定书,2021年3月4日,江苏雷利董事长苏某国、总经理华某伟、副总经理苏某、财务总监殷某龙与常州市薛巷电讯元件有限公司(简称“薛巷电讯”)董事长王某平、董事王某煜等人在薛巷电讯会谈,确定启动实施江苏雷利收购薛巷电讯事宜。此后,中介机构陆续进场。
2021年6月18日,苏某国与王某平、王某煜等人在薛巷电讯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当日收市后,江苏雷利向深交所申请于6月21日开市停牌。2021年6月21日,江苏雷利于深交所官网发布《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同日股票停牌。
江苏雷利收购薛巷电讯事宜属于证券法相关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之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6月21日。华某伟作为江苏雷利总经理,参与收购事宜的谈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于2021年3月4日知悉内幕信息。
处罚决定书显示,孙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华某伟配偶孙某华的叔叔。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孙某与华某伟存在多次通话联系、微信聊天及见面接触,且上述联络、接触时点与内幕信息的进程基本一致。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孙某通过东海证券账户,使用250万元新转入资金、账户内原有余额、股息红利及亏损卖出股票的资金于3月8日、5月12日、6月15日合计买入“江苏雷利”15.41万股,成交金额302.21万元,上述股票于9月14日至29日全部卖出。经计算,盈利数额为111.56万元。
此外,孙某还通过安信证券账户,使用账户内原有余额、股息红利及卖出股票的资金(其中部分为亏损卖出)于5月12日、6月9日合计买入“江苏雷利”14.98万股,成交金额300.16万元,上述股票于6月10日至9月29日全部卖出。经计算,盈利数额为118.94万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孙某使用两账户通过内幕交易合计获利230.50万元。
杨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华某伟配偶孙某华的表弟。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某与华某伟存在多次通话联系、微信聊天及见面接触,且上述联络、接触时点与内幕信息的进程基本一致。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某利用其配偶杨某宇证券账户,同样也是大手笔突击转入资金并亏损卖出其他股票买入“江苏雷利”,合计获利46.47万元。
“没一罚二”严惩
基于上市公司公告及说明、询问笔录、微信记录、通讯记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江苏证监局认为,孙某、杨某与华某伟存在多次联络、接触,并且此后买入“江苏雷利”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孙某、杨某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构成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对于江苏证监局的内幕交易认定,孙某、杨某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江苏证监局认为,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形成时间为2021年3月4日,事实认定正确,证据充分。孙某、杨某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进程时点基本一致具备事实依据。孙某、杨某对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华某伟联络、接触的辩解,未能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
孙某、杨某作为不同的交易主体,交易思路、策略和风格不一致为正常情况,并不能说明其没有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交易“江苏雷利”。
此外,孙某、杨某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一是孙某、杨某辩称的理由及提供的有关人员书面说明均不能作为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江苏雷利”的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二是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前与股票复牌后有关买卖“江苏雷利”的行为,均不能排除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江苏雷利”行为的异常性,不能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
最终,江苏证监局对孙某“没一罚二”,没收违法所得230.50万元,同时处以461.00万元罚款;没收杨某违法所得46.47万元,同时处以80.00万元罚款。两人因内幕交易被没收276.97万元,并被处以541.00万元罚款,合计被罚没817.97万元。
从严打击内幕交易
2019年底,新《证券法》在多个重要方面进行了相关修订,多项重磅内容入法。其中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也是被资本市场多方主体较为关注的重要内容。在加大内幕交易的惩处力度方面,新《证券法》明确最高10倍罚款。
但“靠内部消息炒股获利”的市场陋习仍未根除,并购重组、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事件仍是内幕交易高发领域。据证监会此前公布的信息显示,2022年,证监会稽查部门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全年办理案件603件,其中内幕交易案件170件,同比下降15%。
据证监会介绍,从涉案金额看,部分案件违法交易金额较大。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收购方利用多个他人账户实施内幕交易,交易金额数亿元。有的涉案人员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密切联络接触,信息公开前突击买入相关股票近亿元。
从涉案主体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交易仍占40%。有的上市公司董事知悉公司筹划重大重组后买入相关股票,信息披露后卖出获利。有的上市公司子公司高管知悉公司将进行重大投资,使用本人及配偶账户内幕交易获利。
从交易行为看,内幕交易“窝案”、避损型交易时有发生。有的国企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刺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并与他人合谋内幕交易。有的上市公司高管在公司披露巨额预亏、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重要信息前卖出股票规避损失。
新《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相关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高度重视资本市场监管,将持续加强市场交易行为监测监管,做好对量化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的跟踪分析,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切实维护良性健康的市场秩序和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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