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
平潭发展(
000592)发布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详情如下:
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签署了《福建平潭中福海峡项目合作协议——流水地块》及相关协议,2021年公司作为原告就前述协议相关借贷纠纷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闽01民初2110号,(2022)粤01民初93号)(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和公司定期报告的相关内容)
本次诉讼最新进展情况如下: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福海峡(平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47亿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以1.04亿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1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第二部分,以1.04亿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1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第三部分,以1.39亿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1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并扣减被告中福置业公司已清偿的逾期利息610.04万元);
(二)被告中福海峡(平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7.50万元;
(三)驳回原告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90万元,由原告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72元,被告中福海峡(平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3.44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平潭发展主营业务:
主要业务为:造林营林、林木产品加工与销售、贸易业务、与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有关业务。
和讯自选股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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