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6家上市公司现环境风险 榆林一矿业公司被罚238万元

2023-08-21 04:36:48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李少婷 实习记者 刘志远 每经编辑 孙志成

环境风险暴露牵动市场神经。

因提升产能未重新报批,榆林一矿业公司被罚238万元;因涉嫌违反排污许可条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建投能源(000600)旗下控股公司被罚89万元;因超标排放污水,碧水源(300070)(SZ300070,股价5.53元,市值200.42亿元)参股公司被罚56.8万元……

2023年8月第三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来看A股绿色周报第124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区市、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8月第三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6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6家公司现环保风险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6家上市公司。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6家上市公司背后有多达76.7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本期收录的环境风险信息显示,6家上市公司关联公司共计被处罚413.8万元。

碧水源持股的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弥勒水务)因“超标排放污水”被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罚款56.8万元。弥勒水务是当地重点排污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弥勒水务由港股上市公司云南水务(HK06839,股价0.23港元,市值2.74亿港元)全资持有,不过在云南水务公告披露的信息中,甚少有关于弥勒水务的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本期收录的红弥环罚字﹝2023﹞01号罚单是红弥环罚字﹝2022﹞06号的“续章”。根据信用中国披露的内容,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就当事公司的相关违法行为,于2022年6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弥环罚字〔2022〕06号),该公司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4月18日,开远铁路运输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22)云7102行初67号,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红弥环罚字〔2022〕06号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责令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1日重新立案。

8月1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弥勒水务,接线人员表示,据其了解,该环境处罚目前已经撤销。随后记者致电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前期该环境处罚因“行政程序违法”撤销,目前处于重新立案后处罚文件的行政复议阶段,并没有再次撤销,不过该环境处罚还未生效。

矿业公司被罚238万

本期收录的数据中,建投能源(SZ000600,股价6.41元,市值8.74亿元)控股公司冀建投寿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因“1、1#机组6月15日~7月5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投入调试运行并排放污染物;2、6月15日调试以来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去往河北,未备案。”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被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罚款89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榆林市榆阳中能袁大滩矿业有限公司被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38万元。

文号为陕K环罚〔2023〕129号显示,“从600万吨/年提升到800万吨/年煤炭开采及加工洗选项目,审定投资金额为8656.961824万元,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被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38万元。

8月18日,榆林市榆阳中能袁大滩矿业有限公司关联上市公司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该环境处罚是近两年较为普遍的问题,前两年因为供给偏紧,国家发布了稳价保供的相关政策,该司作为陕西地区煤炭行业稳价保供的主力军,优先在赋存条件好、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有保障的主产区,积极释放产能,同时全力推进核增等手续办理。针对本次环境处罚该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本次环境处罚并不会对该公司运营生产产生影响,故不会进行公告。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实习生黄灿、陈诗钰、赵子淳对本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周文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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