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丨信托制度如何才能改善“水土不服”?

2023-09-01 12:01:44 普益标准 微信号

摘要

信托作为一种英美法系的舶来品,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长。由于立法滞后、配套制度缺失、人才短缺等原因,信托过去在社会上形成了“信托等于理财型产品”的误解,并没有完全发挥自身的优势,发展受到严重制约。随着《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信托业务三分类》)的正式发布,信托逐渐回归信托业务本源,信托公司纷纷谋求差异化转型。除了金融领域之外,信托制度在社会领域有望得到更广泛的应用,朝着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人民美好生活的方向高质量发展。如何才能改善信托制度的“水土不服”,用好用活并形成中国特色的信托制度?其中,积极推动立法修订、补齐配套制度短板、培养专业化的信托人才将是改善“水土不服”的关键要素。

一、信托为什么要进行本土化改造?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存在法理障碍

英美法系“双重所有权”与大陆法系“一物一权”是互相抵触的。这种冲突究其根源,是源于英美国家最早出现信托时,普通法将“原本信托受托人只是管理财产”视为是一种“财产转让”,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身上,赋予受托人保留和控制财产的权利。为了保护受益人的权利,英美国家设立了衡平法,将财产所有权进行分离,委托人仅享有信托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能,不能获得财产及其收益,同时维护了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受益权。英美法系的“双重所有权”通过分离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使信托控制权与收益权被分散到了两个主体,保证了各方利益主体的权利。

反观属于大陆法系的中国,民法体系中并无相关理论,而是坚持“一物一权”的观点,即一个物体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主体拥有其所有权。“一物一权”制度限制了物体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有一个,严格保护了信托财产所有权不被分散。然而大陆法系“一物一权”制度存在缺陷,一是信托没有实现隔离功能,信托财产所有权名义上为受托人所有,但信托是以合同形式成立,实际是一种委托关系,信托财产所有权没有被转移给委托人,信托财产依旧可以追及,所以信托并没有实现隔离功能;二是受益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由于受益人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所以无法追及信托财产。英美国家的信托制度经过移植,相关法律难以融入我国的法律制度,信托部分功能无法实现。

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双重所有权”中的“受托人享有普通法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的所有权”,与大陆法系“一物一权”中的“物体所有权只存在一个”相冲突,致使大陆法系中所有权的归属并不严格,一定程度上更加符合财产的私有属性。但如果允许一个物品产生多个所有权,则不利于财产管理,容易引发矛盾。

(二)英美与中国的信托文化差异

英国信托起源最早,信托文化更偏向于以个人受托、民事信托为主。英国最早产生的信托是土地信托,人们临死前通常把自己的土地捐赠给教会,教会拥有大量土地触碰到了贵族的利益,于是英国君王决定没收人们死后的土地,为了防止土地被没收,人们又创设了use(用益)制,将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利分离,把土地委托给其他人,土地收益依然归教会所有。use制度得到了衡平法的支持,民间个人受托十分普遍,形成了以个人受托、民事信托为主的信托文化。

美国信托传承于英国信托,信托文化更偏向以法人信托、商事信托为主。十九世纪初,信托传入美国后就作为一种事业,是以公司组织的形式大范围地经营和发展起来的,是一种商事信托,因而对受托人的专业性要求较高,从办理遗嘱信托开始,就以法人形式经营信托业务。美国信托文化的创新不仅体现在受托人的转变,也体现在信托业务内容的扩展。起源于保险业的信托,逐渐进入银行业和证券业,信托业务也从土地信托拓展到了现金、股票、不动产业务,形成了以法人信托、商事信托为主的信托文化。

我国信托是一个地道的舶来品,信托文化形式与美国相同,但早已拥有自己的信托文化精神内核——信义精神。要求受托人正直守信,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财产,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故事,莫过于刘备白帝城托孤。若是将这个故事置于家族信托的场景下,该这样来表达——刘备对诸葛亮说:“我们签个信托合同吧,委托人是我,受托人是你,委托的资产是蜀国江山,受益人是我儿子刘禅。”同时,刘备还以李严为监察人监督诸葛亮,若诸葛亮怀有异心,就把他换掉。他们之间的信任,是建立在信义的基础上,而家族信托则是以契约合同取代这信义,这是东西方文化上的差异。而到了现代,信托业从国外传入后,缺少中间发展演化的过程,不仅造成了信托文化的缺失,也形成了大众认知的偏差。中央和地方政府等成立信托投资公司开办信托业务,受托者是以法人的身份出现的,所以中国大部分信托是法人信托。

总的来说,英国信托文化受绅士精神影响,将信托视为一种荣誉,形成了以个人受托、民事信托为主的信托文化,信托文化传入美国后,民事信托在商业文化中逐渐发展成商事信托,受托人也随之改变,形成了以法人信托、商事信托为主的信托文化。中国信托文化与美国类似,多用于商业事务且大多以法人信托为主,但中国信托缺乏规范的体系和制度,发展信托的基础还较为薄弱。

(三)顺应政策导向,回归信托本源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起源于英美法系地区的信托制度,我们不必生搬硬套,结合我国当前的发展现状和法律体系,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地化信托规则和法律规制,亦能满足本地区或本国民众的财富保护、传承、规划和投资理财等需求。近几年,为了契合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监管要求及市场需求变化,信托行业的业务结构不断优化和完善。

2023年3月,原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印发《信托业务三分类》,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信托业务三分类》明确了信托公司的受托人定位,要求信托公司逐步压降非标融资规模,倡导发展标品业务,充分发挥信托独特的功能和制度优势,开展服务属性较强的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资产服务信托”被列于三大业务种类首位,意在强调信托的服务属性,表明了监管层鼓励信托公司做大做强服务信托业务,推动回归信托本源的积极信号。而资产管理信托强调信托的资产管理能力,公益/慈善信托则体现信托的社会责任价值。《信托业务三分类》还新增了具有明显普惠属性的“家庭服务信托”作为资产服务信托类型中的业务品种,这将大大提升客户对服务信托的认知程度,并降低了服务信托的门槛。

基于外部政策环境,找准自身优势和定位,立足差异化发展,持续进行信托本土化的业务创新探索,是信托公司顺应政策导向、积极探寻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信托业务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根本使命。

二、信托本土化的现状和难点

(一)信托业务“重理财、轻服务”

长期以来,国内的信托发展偏重于以理财和投融资为目的的资金信托业务,服务信托的发展严重滞后。根据信托业协会公开数据,截至2023年1季度,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中,资金信托占比约72%,而管理财产信托占比仅为28%。

而信托的服务客群——高净值群体在传承非货币类财产方面的意愿逐步增强。他们不再仅仅追求财富的保值增值,还需要得到财富安全、财富传承、家族治理等方面的综合性服务。从“重理财、轻服务”的模式向聚焦“专业化服务、主动管理”的方向提升,是信托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展业方向,也是契合防控金融风险的严监管背景下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

家族信托作为服务信托的重要类别之一,其财富传承、家族治理等功能也尚未完全发挥,受托资产较为单一。现家族信托的资产仍以金融资产为主,现金资产、资管计划(理财)和保险金型家族信托占全市场的94.98%;而企业股权、不动产、艺术品等非金融资产的价值不确定性和风险等级较高,将其作为信托资产的情况凤毛麟角。

(二)信托法未能“与时俱进”

由于信托在我国的发展伴生了许多问题,比如财产权归属不明、登记制度、信托关系不明确等现象,致使信托法难以解决实际问题,因此信托法在实际的司法运用中非常少。

我国于2001年颁布《信托法》,其中只有74个法律条文,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空白,目前为止未进行过任何修订,所以滞后于信托业的发展,在实际的司法运用中极少,查询我国裁决书可以更直观地了解信托法的运用。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使用《信托法》的裁决书仅仅3102份,而相同年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司法裁决书引用数量上分别达到了179753份和348091份。《信托法》在实际案件中司法运用次数不及相同时期颁布法律的百分之一。大量信托纠纷也并未使用信托法来裁决,例如“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投资顾问费用以及支付问题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判决。在1771份信托纠纷裁决书中,就有1669份使用《合同法》作为裁决依据,从实际角度来说,本土司法机关在民事的信托纠纷判决中更倾向于使用《合同法》,说明信托法没有及时更新完善法律功能,无法解决信托中出现的矛盾。

(三)配套制度缺失阻碍信托发展

信托配套制度是信托行业定位的基础。作为一种财产管理相关制度,信托制度通过财产管理和权利转换彰显其制度价值。在具体的信托财产管理制度中,如进行财产权力分割、组合时,形式可灵活多样:可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其他参与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实现各种目的的事务管理;涉及权益凭证转换时,不同形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可以转换为包含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权益凭证,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等;信托制度,通过信托财产的独立、分割、转换等机制,满足了新时代权利保护、创新支持、社会价值理念传承等要求。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托配套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日益突出,制约了信托公司在本源业务领域发挥应有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其中,关于信托财产登记、信托财产非交易过户、信托税收等配套制度缺失困扰了信托业发展。

1.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待明确

信托法规定,信托的设立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对信托财产办理登记手续,否则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因此在登记制度上产成了两个问题,一是信托生效必须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并公布,造成信托的保密性不强。二是信托登记非资金类资产,会导致登记资产概念不清晰。

对登记资产概念不清晰进行特别举证,比如实践中出现房产委托、股权委托等非资金财产委托,此类业务的财产交付实践中仍是按照财产转让的相关转让、登记制度执行,由于非资金资产特性,对此类信托业务自身发展形成了限制。如股权委托业务中,财产登记过程体现为委托人将股权转让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工商登记外观无法明确表明信托公司为代表信托计划持股。这种概念的不清晰,可能会让标的公司的业务往来客户和债权人形成误解,在实践中混淆产生了部分委托人借“信托国企名头”的畸形业务,让一些信托公司基于风险审慎原则而对合规合法股权类信托业务敬而远之。

2.信托财产非交易过户制度缺失

法律上,信托被定义为一种“委托”行为,但实质上与国际通行的信托制度一样,委托人需要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以非交易方式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由于《信托法》本身规定得比较模糊,导致实践中无法直接依据信托文件办理信托财产的非交易过户,严重制约了非资金家族信托的设立,削弱了民企利用家族信托实现股权财产传承的核心功能。

3.信托涉税制度部分不健全

税收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体现在:一是信托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征税问题,由于目前信托依然使用传统税收制度,所以存在大量重复征税的情况,对信托业务影响极大。例如以房产、股权等财产进行委托的家族、家庭等资产服务信托业务,财产交付过程如按房产、股权交易执行的,可能产生巨额交易税费和持有期间税费,处置时亦将产生交易税费。二是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需要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纳税,增加了信托的成本,阻碍信托发展。三是以节税为主要目的设立的服务信托是否属于《信托业务三分类》所要求的具备的合法合规信托目的的服务信托,在当前监管环境下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信托专业人才队伍缺口大

信托的转型是商业模式的转型,是业务体系的转型,更是人的转型。随着信托业务逐渐转向标品信托、服务信托等,信托行业对投研团队、法律团队、金融科技团队等专业人才的需求持续上升。从行业转型推动人才转型成为后资管时代亟需解决的问题。

1.信托规模增加VS信托人才数量减少

从信托行业整体规模来看,自2022年以来,信托资产规模延续稳中有升的发展态势。截至2023年1季度末,信托资产规模余额为21.22万亿元,同比增加1.06万亿元,增幅为5.23%,环比增加776.90亿元,增幅0.37%,自2022年2季度以来连续4个季度实现同比正增长[1]。

从人均信托资产规模来看,人均信托资产规模呈现整体上升趋势。2022年已披露年报的60家信托公司,平均人均集合信托资产规模为5.39亿元,较2021年末的4.66亿同比上升15.67%;人均新增集合信托规模为2.56亿元,较2021年末的2.39亿同比上升7.11%[2]。

这意味着,信托投资者的需求正日益扩大,可投资资产规模不断攀升,对信托机构的经营效率以及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国内的信托业务,尤其是家族信托等服务信托业务起步较晚,专业人才队伍的短缺成为制约信托业务发展的因素之一,行业亟需培养一批具有专业化信托服务水平的从业人员队伍。

2019年后,信托行业从业人数处于动态调整阶段,从业人员总量略有下降。截至2022年末,已披露的60家信托公司年报数据显示,信托行业从业人员为18346人,较2021年末的19082人减少了736人,人数约下降3.86%。其中,28家员工数量有所增加,共增加355人;31家员工数量减少,共减少1091人;1家员工数量无变化[3]。

伴随着信托行业逐步回归本源业务,信托公司的人才缺口逐步显现,唯有搭建适应转型需求的专业人才队伍,方能实现长远的健康发展。

2.信托人才争夺激烈

在信托回归本源的发展趋势下,信托公司对人才的胜任能力要求上升到新的高度,信托人才的匮乏导致了优秀人才“争夺战”愈演愈烈。为了更加敏锐地认识和把握行业监管态势,并推动公司转型发展,加快布局和构建适应转型需求的人才队伍,“换帅”成为引进优秀人才重要途径之一。根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截至2023年7月18日,信托行业年内至少有21位高管履新,涉及到的公司则包括厦门国际信托、华润信托、山西信托、兴业信托等。不少“新帅”均是通过内部培养起来的重要人才,在信托公司或集团有过任职经历,由公司内部提拔或大股东委派。

信托公司对人才队伍的素质要求较高,不仅需要具有多年的工作资历和从业经验,还要熟知金融行业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等。搭建高素质信托人才队伍,除了直接从外部引进,更重要的是通过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持续地提升专业能力,才能源源不断向业务条线输送优质人才,推动信托业务的良性发展。

3.信托人才缺乏专业认证

高净值客户的需求复杂多元,可能涉及到法律税务、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管理、海外投资、家族传承等领域。以家族信托为例,相关业务人员不仅要深谙家族信托的功能、局限性和优劣势等以便进行营销,更需要熟悉税务、企业股权架构设计、财富传承、婚姻法等领域知识。中后台职能团队则需要熟练掌握对家族信托利益分配机制的设计、家族企业股权权利的拆分、重构,通过运营团队长期、持续、专业化的投入,从而满足客户养老、医疗、教育、慈善等非金融需求。

信托公司如何识别具有胜任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如何对已招募到的专业人才进行持续的评估和认证?虽然国内已有20余种财富管理类证书,诸如AFP、、CWM等,但没有某个证书能得到国内信托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普遍认可,国内信托行业也并没有统一公认的人才认证标准。将国外相对成熟的财富人才认证机制生搬硬套到国内难免出现“水土不服”现象,难以匹配我国信托公司的实际业务场景,也很难较好地嫁接到信托人才培养体系中。

三、信托如何才能改善“水土不服”?

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然而,舶来品的信托服务与法律滞后、配套制度缺失、人才匮乏等问题使信托难以发挥效力,造成信托核心业务发展困难。为改善信托水土不服,可以从立法制度层面、配套制度层面以及人才培养层面促进信托本土化。

(一)立法制度层面:积极推动立法修订,发挥信托功能

信托法面临未能“与时俱进”的困境,应在立法层面上积极推动立法修订,发挥信托功能:

首先,对于财产所有权主体问题,应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信托业务中,《信托法》应明确指出信托业务中财产所有权主体,以实现信托破产隔离功能;信托终止后,《信托法》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然而并没说明选择条件,适用情况存在争议,应当具体说明不同财产归属分别适用于何种情况。

其次,对于信托设立形式唯一的问题,应当补充信托设立形式。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设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生效,而信托不同于其他以盈利为目的的财务管理方式,它具有多方面的作用和便利的社会功能,因此可以通过丰富信托成立形式,包括录音、口头等非书面形式,保护委托人意愿,使信托功能更加便捷。

最后,明确受托人义务。我国信托法律对受托人的义务没有清晰界定和规范,受托人管理过程中不恰当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约束,对此应当禁止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融合,减少信托财产风险和收益纠纷,禁止受托人以管理信托财产为由为自己谋取利益,保护委托人与受益人权力。

信托的稳定发展,需要相关法律的支持与保障,信托法作为信托制度的根本法,如果不能及时修改完善,信托发展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积极推动立法修订,制定完善符合信托发展的法律文件,使信托行业有法可依,充分发挥信托各方面功能。

(二)配套制度层面:完善配套制度,补齐制度短板

全面的信托配套制度有利于信托目的和信托功能的实现,为扫清信托发展障碍,需要完善相应配套制度,补齐制度短板:

第一,补充信托登记制度。我国缺乏信托登记制度,导致信托在实际运用时遇到了许多困难。对此,可通过对登记制度的具体程序、登记机构、方式和内容进行具体规定,增加信托资产登记类型,扩大登记范围等方式,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财产明确区分,并且侧重信托产品及收益权信息登记,保证委托人财产隐私,实现信托资产隔离功能。

第二,完善信托监管制度。对于缺乏监管的问题,需要建立全面的监管与处罚机制,不仅要促进信托监管部门之间紧密协作,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要设立信托监察人制度。例如对监察人人选制定标准,通过确定监察人在信托中的权利与责任,监督信托管理情况,对受托人的管理给予建议等方式保护受益人利益,避免监管不到位而引发矛盾。

第三,建立合理的信托税收制度。对于我国税收制度缺失的问题,应明确税收内容、税收对象和税费计算方式来维护当事人权益。并且,受益人只是暂时管理信托财产,所以不能作为纳税主体,应规定受益人纳税,明确纳税主体,避免多方纳税以及多重纳税的问题,实现信托节税功能。

为了更好突出信托制度优势,实现信托的功能与价值,可以通过补充信托登记制度、建立信托监管制度、建立合理的信托税收制度等方式完善相应配套制度,补齐制度短板,使信托业拥有更加便捷高效的配套制度,促进信托本土化发展。

(三)人才培养层面:加强人才培养认证,丰富信托实践

1.注重高校信托人才培养

信托的专业性强,胜任能力要求高,加强高校金融类学子在信托专业方面的培养,能提升准从业人员的整体知识水平和专业素质,并为信托行业建立后备军,向金融行业输送源源不断的信托人才。例如通过开设信托特色课程,丰富信托专业知识储备;建立信托人才实习基地,有效助力信托专业人才从校园学习成长到社会从业实践的有效对接和过渡。

2.打造行业人才认证体系

目前,国内信托行业领域并没有一致认可的人才认证标准。发展一套既适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国际权威性的信托人才认证机制,来评估信托人才是否能够满足岗位对胜任力的要求,并为人才的晋升提供明确的依据,已经成为中国信托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求。

打造信托人才的认证机制,既要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又要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如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行业发展周期、市场需求等),基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本源,围绕“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持续地对人才的能力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估、考核和反馈。

3.丰富信托创新业务实践

信托业的转型是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展开的。如今,新类型的服务信托业务不断涌现,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预付类资金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到知识产权信托、养老信托、绿色信托等。有的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业务模式,有的市场前景广泛但仍在探索之中。

信托业务的发展需要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本土化经验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在持续变革的经济环境下与时俱进,积极回应新时代下的市场需求,丰富上述相关信托创新业务实践。例如,近年来已有许多信托公司在组织框架构建中,陆续成立了标品投资部、财富中心、家族/慈善办公室等信托业务部门,广泛招贤纳士,引入相关创新业务的人才。

注:

[1]中国信托业协会《2023年1季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

[2]百瑞信托《信托公司2022年报分析系列之人力资源》;

[3]与2021年的62家披露年报的信托公司相比,2022年共60家信托公司披露年报(截至5月31日,下同),不含北京信托和长安信托;2021年62家信托公司从业人数共计20346人,调减北京信托和长安信托后60家信托公司从业人数共计19082人。

作者丨普益标准研究员 易斯琪 朱亚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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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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