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7.19(1)(a)条规则,港股配股可采用包销方式

2023-09-18 16:51:25 证券之星

浙商银行(601916)09月18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了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您好,请问公司为何无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浙商银行董秘:感谢您的关注!根据《公司法》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行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股东:1.该股东单独或者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2.该股东单独或者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本行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本行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3.该股东单独或者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4.该股东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本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截至目前,我行第一大股东为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列为12.57%,向我行派驻董事一名。是故我行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谢谢。

投资者:你好,因为配股包销,公司h股股价短期暴跌30%,进而长期影响a股股价,为何h股配股不采取与a股相同的方式,为何将股东权益让利于中信证券(600030)?是否有相关责任人需要担责?

浙商银行董秘:感谢您的关注!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7.19(1)(a)条规则,港股配股可采用包销方式。我行包销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或注册可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人士,其日常业务包括证券包销,且并非我行的关连人士。根据H股配股结果可见,市场投资者(包括原有股东)认购比例为67.54%,具体认购情况您可参见相关公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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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政 H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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