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讯,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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