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11 月17 日,工信部等四部委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该文件是国家部委首次对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拟定的明确指导文件,一方面意味着工信部将L3、L4 级别智能网联汽车实施准入管理,进而提升相关车辆的产品门槛与标准化程度;另一方面,当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时,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试点使用主体可以依法向汽车生产企业等主体追偿。
上述因素均有望推动L3 及以上级别智能网联汽车的规模化应用。随着自动驾驶行业政策与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汽车智能化产业链公司料将受益。
事项:2023 年11 月17 日,工信部等四部委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我们点评如下:
《通知》面向L3/L4 级别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措施有望提升车辆标准化程度。《通知》主要面向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 级和4 级驾驶自动化功能。同时,工信部将对搭载上述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进行准入管理,具体包括设计验证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安全监测能力等方面。目前国内进行试点运营的智能网联汽车,主要是在量产车型上加装自动驾驶套件,试点运营规模也相对较小。随着产品准入措施的实施,相关车辆的产品门槛与标准化程度有望得到提高,进而促进规模化落地。此外,《通知》重点提及了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在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能力,料将为后续L3 级别乘用车的落地指明方向。
明确界定交通事故责任,试点使用主体可以依法向汽车生产企业追偿。申报方式方面,《通知》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经车辆拟运行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申报。上路通行方面,《通知》要求试点使用主体为车辆购买交强险,以及每车不低于500 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同时,车辆运营必须配置经过特定培训的安全员,且安全员需要坐在驾驶座位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当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系统未激活状态下的,按照现行规定承担责任;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的,若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安全员等相关主体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试点使用主体可以依法追偿。
对于L3 及以上级别自动驾驶而言,汽车生产企业需要对限定使用场景承担交通事故责任。《通知》的责任界定正向上述方向靠拢,有望推进L3 及以上级别智能网联汽车的规模化应用。
自动驾驶行业政策与法规日趋完善,汽车智能化产业链料将受益。自动驾驶行业一直受到国家高度重视,相关法规与标准不断出台。2022 年8 月,交通运输部就《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公开征求意见,首次对自动驾驶商业化拟定明确指导文件;2023 年6 月,工信部副部长辛国斌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将从支持关键技术攻关、进一步完善网联基础设施、深化测试示范应用三个方面推进汽车行业的智能化、网联化发展进程。国内多地也通过区域性立法,推动自动驾驶技术的试点示范运营。其中,深圳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已于2022 年8 月正式实施,成为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重庆、武汉率先发布自动驾驶全无人商业化试点政策,并向百度发放了全国首批无人化示范运营资格。随着国家与地方层面自动驾驶行业法规逐步完善,产业链公司料将加快技术研发和产品投放,汽车智能化产业链有望受益。
风险因素:自动驾驶新技术的推广速度低于预期;智能汽车政策扶持力度低于预期;自动驾驶出现的恶性事故;智能汽车销量不及预期。
投资策略:《通知》是国家部委首次对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拟定的明确指导文件,一方面意味着工信部将L3、L4 级别智能网联汽车实施准入管理,进而提升相关车辆的产品门槛与标准化程度;另一方面,当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时,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试点使用主体可以依法向汽车生产企业等主体追偿。上述因素均有望推动L3 及以上级别智能网联汽车的规模化应用。考虑到《通知》主要面向to B 的自动驾驶运营,相关业务为软硬件结合的解决方案,技术壁垒高,稳态盈利能力强,我们重点推荐业务进展领先的小鹏汽车、经纬恒润。另一方面,L3 级别自动驾驶对于功能安全与预期功能安全的要求更高,要求车辆在执行层、感知层等方面配备冗余备份,以保障车辆安全。因此,汽车智能化产业链将全面受益。我们推荐:(1)整车:赛力斯、长安汽车(华为赋能);理想汽车、蔚来;(2)智能底盘:功能安全要求高、壁垒高——伯特利(线控制动)、拓普集团(线控制动)、耐世特(线控转向);(3)感知层、决策层产品领先的供应商:德赛西威、科博达、均胜电子、华阳集团、保隆科技、星宇股份、华依科技、威孚高科、华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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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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