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联合上海证监局发布了10个涉及私募基金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债券私募未充分揭示持仓债券评级下调风险的案例备受关注。
在“潘某诉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合同纠纷案”中,该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持有“17某信Y1”、“17沪某信MTN002”两只债券。管理人在潘某购买产品时未向其披露持仓两只某信债券评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最终潘某损失即由该两只债券引起。
该私募产品属于定期开放、固定收益类的非净值型、私募产品类型,流动性较差,不能随时赎回止损。在开放期前持仓两只债券市值占资产净值比例约为20%,且一个多月短时间内信用评级及市值均跌幅较大,面临停牌或无买盘市场情况。在估值方法不能充分揭示风险又存在封闭期情况下,债券评级快速连续下降信息与风险直接相关,卖方机构应将该信息所包含的投资风险向投资者进行特别告知说明。
在公布的上海金融法院近年审理的私募基金案例中,金融机构在销售阶段未履行信息说明和风险揭示义务属于典型特点,判令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促进金融机构充分履行义务。该判决意在畅通司法救济路径,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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