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12 月6 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1(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建立产能储备煤矿,以保障我国煤炭稳定供应,熨平能源供需波动带来的影响。长期看我们认为这一制度有助于保障国内能源安全,但短期对煤炭供需形势的影响较小。
评论
政策目的在于增强供给弹性,熨平周期波动。意见稿提出,在新建和在建煤矿项目中优选出一批产能储备煤矿,到2027 年力争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煤炭产能储备,到2030 年力争建成3 亿吨/年的可调度产能储备(相当于2022 年全国原煤产量的6-7%)。通过建立储备产能,我们认为煤炭供给弹性有望一定程度改善,从而更好地应对供需周期性和季节性波动。
储备产能并非来自新建或在建煤矿产能以外的额外新增煤矿项目。新建或在建的产能储备煤矿,其设计产能为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之和。常规产能指非应急状态下的正常生产产能,不纳入国家统一调度,储备产能指常规产能之上预留的、可用于调峰、应急状态下按国家统一调度的产能。储备产能占设计产能的比重可分为20%、25%和30%三档。
储备产能煤矿对产能、运输条件、地域、应用等方面提出一定要求。储备产能煤矿的设计产能不低于300 万吨/年。此外,煤矿所处矿区需要外运便利、运力充足,且处于山西、蒙西、蒙东、陕北、新疆五大煤炭基地的符合条件的露天矿和井工矿,同时产出煤炭主要用于保电煤和民生所需,按照要求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
储备产能根据供需形势释放弹性供给。意见稿提出,在煤炭供需形势总体平衡时,储备产能煤矿按常规产能生产,当供需转向紧张时,国家将根据现货煤价是否超出合理区间等情况,确定储备产能释放区域、释放规模、供应保障目标等,对该部分产能进行统一调度。
储备产能煤矿给予配套支持,包括产能置换优惠、一定条件下允许上浮设计产能规模、及储备产能规模不占用新增产能指标。例如,根据20%、25%、30%占比建设储备产能的煤矿,其新增产能的60%、80%、100%免除产能置换。此外,煤矿在符合一定开采、政策等条件时,可申请在矿区总体规划基础上上浮设计产能,最大增幅原则上低于规划规模的30%。
同时,储备产能规模也不占用国家规定的煤矿所处省区新增产能指标。
风险
需求超预期下滑;供给增长超预期。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第三方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王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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