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女子因留学资金问题,要求将与父母共有的房屋分割以获得折价款,然而父母拒绝了她的请求。最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女子的诉讼请求。据了解,该房屋是女子的爷爷奶奶老宅动迁后获得...
一位女子因留学资金问题,要求将与父母共有的房屋分割以获得折价款,然而父母拒绝了她的请求。最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女子的诉讼请求。据了解,该房屋是女子的爷爷奶奶老宅动迁后获得,16岁时变更登记为田先生夫妇和女子共同共有。女子因留学、择业等问题与父母产生矛盾,提出分割共有房屋以获得资金支持,但被父母拒绝。法院认为,房屋目前不存在分割的约定或者法定情形。首先,家庭关系没有变化,共有基础没有丧失。其次,女子提出的分割理由并非重大理由。最后,房屋原产权人仍实际居住在内,不宜进行分割。法院判决驳回女子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除了共有的基础的丧失这一情形,存在重大理由亦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理由之一。家庭成员之间应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合力共塑良好和谐的家庭关系及文明友善的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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