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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针对主要发起人制度、监管分类、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业务规则、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修订意见,以应对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
注册资本提升与发起人资质提高:修订涉及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标准,将商业银行等发起人的总资产要求从800亿提升至8000亿人民币,并将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亿提升至10亿人民币,同时增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条款。
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变更:关于主要发起人的持股比例,新《办法》要求提升至不低于51%,以强化金融机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避免股权分散和风险责任不明。
租赁业务与物范围优化:《办法》优化了租赁业务范围,鼓励清单与负面清单的制定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特别是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
业务范围细化:业务范围被细分为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其中包括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固定收益类投资等,部分业务将面临范围调整。
新增监管指标与差异化监管:新《办法》增设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以及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并对关联交易监管规则作出差异化安排,以控制风险并发挥金融租赁功能优势。
监管达标与过渡期安排:大多数金融租赁公司在监管指标方面达标压力不大,对于不符合新规定的公司,《办法》规定了过渡期安排,包括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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