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对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额度、提取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根据通知,公积金贷款与购房提取总额将不超过房屋总价。购房缴存人在办理购房提取后,仍可继续办理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业务。
职工家庭若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外,将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同时,贷款额度将根据借款人及配偶的还款能力来确定,月还款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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