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取消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要求,改为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可审核交易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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