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了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对保荐人申报间隔期进行了调整,以加强对市场监管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征求意见稿对板块定位、发行人及“关键少数”责任、中介机构责任、现场督导适用范围、终止审核情形和自律监管手段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板块定位的把握要求,从行业地位、经营规模、核心技术工艺、行业趋势、经营稳定和转型升级等方面,要求发行人和保荐人对主板定位进行评估和判断,与上位规则保持一致。同时,明确了科创板的主要服务方向。
其次,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发行人及“关键少数”的责任,要求发行人确保相关信息披露准确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同时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接受内部控制审计。
征求意见稿还加大了对中介机构责任的压实,将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的突出位置,要求保荐人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机制,强化对资金流水、客户、供应商等方面的核查义务,并关注中介机构对这些方面的核查依据是否充分,现场核验方式是否合理合规。
此外,征求意见稿拓展了现场督导的适用范围,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可通过抽取一定比例的方式对相关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督导,并在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督导。
在完善终止审核情形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审核,以及发行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板块定位的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依规予以终止审核。
最后,征求意见稿强化了自律监管手段,增加了针对中介机构组织、指使、配合财务造假等恶劣违规情形的处分依据,并将存在累计两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荐人申报间隔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新增现场检查、督导情形下主动撤回情形的申报间隔期为6个月。
贺翀 04-12 18:37
董萍萍 04-12 18:34
张晓波 04-11 21:30
王治强 04-11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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