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IPO审核规则强化上市公司质量与信披责任】
4月12日,深沪交易所针对《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修订,旨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审核机制和流程保障。此次修订进一步压实发行人、关键少数及中介机构的责任,要求发行人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关键少数完善公司治理,中介机构确保财务数据真实。
修订中,深沪交易所严格申报间隔期要求,对于“一查即撤”“一督即撤”的项目,监管层决定终止之日起6个月后,才能重新申报IPO,以避免“带病”多次申报。
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拟上市企业规范性运作,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同时,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再次申报IPO的间隔期要求,保荐机构报送的IPO申请在一年内累计2次被同一交易所不予受理的,自第二次收到交易所相关文件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向同一交易所再次申报。
中介机构若配合从事违规行为将被严惩,征求意见稿新增明确保荐人应当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机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真实。
征求意见稿还丰富了审核从严把关的具体措施,完善终止审核情形,拓展现场督导适用范围,并进一步明确发行人、保荐人对主板定位进行评估、判断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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