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违规 联创股份收警示函

2024-05-22 06:40:47 每日经济新闻 
新闻摘要
因为对5年前的一笔合作进展“遮遮掩掩”,联创股份和多位时任高管最终“惹祸上身”。5月20日,联创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警示函》显示,联创股份2024年1月31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与北京信投惠通投资管理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北京信投拟对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累计金额不超过3.8亿元,后于2019年3月29日签署《增资扩股协议》

因为对5年前的一笔合作进展“遮遮掩掩”,联创股份(300343)(SZ300343,股价5.61元,市值61.44亿元)和多位时任高管最终“惹祸上身”。

5月20日,联创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而就在同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警示函》显示,联创股份2024年1月31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与北京信投惠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信投)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北京信投拟对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新材)进行增资,累计金额不超过3.8亿元,后于2019年3月29日签署《增资扩股协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截至2019年12月31日,北京信投按协议实际支付增资款8888万元,并获得华安新材9.999%股权。联创股份仅于2019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的公告》,未及时披露《战略合作备忘录》签署情况及后续实际增资情况。

山东证监局认为,联创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洪国、时任总裁齐海莹、时任董事会秘书胡安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联创股份及李洪国、齐海莹、胡安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公司财报显示,李洪国是联创股份实际控制人。

除了山东证监局的《警示函》,深交所在5月20日晚间也向联创股份下发了《决定》。

深交所在《决定》中指出,联创股份在披露《签署备忘录公告》时已与北京信投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并约定实际增资金额,但联创股份未完整、及时披露相关协议签署情况及北京信投增资款后续实际到账情况,直至2024年1月24日、1月31日才在《补充公告》及对本所关注函的回复中予以披露。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联创股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洪国、时任总裁齐海莹、时任董事会秘书胡安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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